《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政策解答

2023年1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公布《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保障、审查验收、编纂出版、管理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颁布实施,是我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依法治志迈上新台阶。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的作用,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市志办近期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解答,以政策问答的形式进一步阐述《办法》精神,供全市地方志系统和有关方面学习参考。

1.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国有史、方有志、家有谱。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一个地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承担着“存史、资治、教化”的重要功能作用,被誉为“一方之全史”“一地之百科全书”,是中华优秀文化之瑰宝,对于承载中华文明,赓续中华文脉,增强人民文化自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是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地方志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文化基础事业,作为国家发展的大事来抓。1941年,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中共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要求收集县志、府志、省志、家谱,加以研究。1956年,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十二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方案》提出“编写新的地方志”。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对高质量做好地方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重庆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党对地方志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国务院提出的“一纳入、八到位”(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政府工作任务,“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工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夯实基础设施,为全市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根基。

二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国家要求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地方志工作进行规范和保障。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地方志事务的职责,地方志工作有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正式提出“依法治志”,标志着地方志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全国各地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了地方志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是我市具备地方志立法工作基础。近年来,我市持续探索地方志立法工作。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新时代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积极推动地方志工作地方立法,健全地方志事业发展制度体系,逐步补齐全市地方志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短板,提升地方志工作法治化水平。

2022年,《重庆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年)》印发,要求加快地方志立法步伐,完善地方志政策体系,确保地方志事业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市地方志办公室先后制定了《重庆市志出版管理规范》《重庆市志、区县(自治县)志编纂规范》《重庆市旧志整理出版规范》《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方志馆建设的意见》《重庆市方志地情资料征集和管理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志办珍贵方志文献征集和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第二轮修志工作中积累的许多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需要及时上升为法规条文固定下来。这些都为出台地方志法规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本《办法》出台,指导全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3+X”法规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四是我市地方志事业发展实际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地方志事业发展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全面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在《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提出的“两全目标”(到2020年,完成第二轮地方志书规划任务,实现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党委、政府的法定职责,是新时代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根基。全市地方志系统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编纂出版了一大批地方志成果,包括《重庆历代方志集成》《重庆历史政德人物》《历代名人吟咏重庆》《重庆图志(1949—2019)》《重庆大事记(1949—2019)》《重庆地情概览(中英文版)》《重庆市情概览》等,创办各类资政内刊,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资政参考和智力支持,在传承文明、服务发展、提高人民文化自信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进入新时代,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依法治志意识,依法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各参与单位的职责,保证地方志编纂的进度和质量,促进社会公众读志用志,大力传播地方志文化,推动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志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制定一部顺应新时代地方志事业发展需求,顺应广大人民群众期盼的《办法》,势在必行,恰逢其时。

2.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办法》第一条指出:“为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办法》的目的,主要有三点:

一是为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地方志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等,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永不褪色的价值,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二是为加强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当前,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指出的事业发展不平衡的现象,编制、人员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在我市地方志系统依然存在,必须通过科学发展和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予以解决。法规比政策文件具有更高的规范性和更强的约束力,有利于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职责意识,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

三是为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地方志是一座资料数据信息宝库,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天然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属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地方志围绕规划编制、旅游开发、环境治理、人口控制、历史文化遗产发掘保护传承等重点工作发挥“参谋”“资治”的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例子,数不胜数,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拓展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渠道,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既是地方志本职工作,也是新时代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源头活水。

3. 制定《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办法》是我市首部关于地方志的政府规章,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全市地方志工作进入依法治志新阶段。其制定的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地方志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志是依法治市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重庆全面依法治市的深入推进,把地方志事业纳入法治轨道,由法推进、依法管理、靠法保障,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有利于我市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地方志工作是“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立传”的政治性很强的文化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系统总结了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基本经验,科学界定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职责,理顺了地方志工作行政主体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为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第三,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地方志作用。地方志具有“存史、资治、教化”的作用和使命。“存史”就是将一定地域内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记录下来,保存下去,供人们查阅利用。“资治”就是为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施政提供参考依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教化”就是利用地方志资料对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国情、地情等方面的教育,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增强人民文化自信。《办法》的出台,强化了各级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从法治层面规范了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最大化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功能,推动地方志服务于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提供了遵循。

4.什么是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含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重庆市的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辑录上一年度的资料,一般不上溯下延,比如《重庆年鉴(2023)》内容记述时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当前,我市有《重庆年鉴》,38部区县(自治县)地方综合年鉴和《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鉴》。

5.我市地方志工作原则相比上位法有哪些补充?

《办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的原则”,明确全市地方志工作四项基本原则,即: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较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增加了“依法治志”和“修志为用”两项原则。

依法治志是地方志工作的基本遵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方志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了科学的拓展。尤其是《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出台施行后,地方志系统坚持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等工作,稳步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志由一项单纯的业务编纂向涵盖了组织、管理、指导、督促和检查等各项工作的地方志事业转变,必须坚持依法识志、依法修志、依法用志、依法管志、依法存志、依法传志。

修志为用是地方志的价值所在。《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坚持修志为用。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修志的目的在于应用。修用不是两张皮,修志是基础,用志才是目的。进入新时代,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的价值更加凸显。《办法》将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进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推动理论研究及交流合作、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列为地方志工作的范畴,就是要推动地方志成果的转化利用,实现修志为用。

6.地方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编修地方志,历来是“守土者之责”。根据《办法》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主要有四项:一是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三是审查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四是市人民政府将方志馆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国家布局的区域性方志馆建设;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建立数字方志馆、地方志全文数据库,完善地方志资源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从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7.为什么要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研究制定地方志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是由各级党委或政府组织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通常情况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主要领导和人大、政府、政协、警备区(武装部)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委员单位。地方志编纂委员办公室通常设在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编纂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处理日常事务,是地方志编纂组织工作的实际执行单位。

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是加强党对地方志工作领导的重要举措。从实践来看,其必要性在于:一是由于地方志工作涉及党、政、军、社会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需要一个议事协调机构来统筹协调工作,进一步协调推进好各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有效开展工作。二是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地方志工作形成“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三是有利于组织、协调、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各阶层积极参与工程浩大的地方志编修工作,保证地方志工作顺利开展。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业务工作领导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33号)下发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先后成立了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重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于1985年。2019年,市政府对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构成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重庆警备区有关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市纪委监委机关等42个部门为委员单位,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地方志工作,研究制定地方志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直辖以来,重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事机构为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重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体制,为参公管理的正厅局级事业单位。在历届重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协调推进下,截至2022年底,全市完成了第一、二轮共254部规划志书,以及大量其他各级各类志书的编修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地方综合年鉴实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全覆盖,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人民文化自信,推进文化强市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8.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地方志工作机构是重要的政治文化单位,也是唯一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着“存史、资治、教化”的重要职责。《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初审或者审查验收地方志书;

(四)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旧志整理工作,搜集、管护本行政区域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五)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及规范化管理;

(六)组织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推动地方志相关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中,组织开展地情调查,推动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建设方志馆、村史馆、数据库、网站等旨在拓展地方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途径和渠道。相较于《地方志工作条例》,这赋予了地方志工作机构更多行政职能,也为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性质、职能职责定位提供了法规依据,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志工作的强制性、规范性。

9.为什么要拟定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

《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级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制定和审批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既是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职能职责,也是地方志是“官书”地位的直接体现,主要是为了使地方志编纂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实现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便于各级政府通盘考虑、优先部署重点志书的编修工作,掌握、检查和督促地方志工作的进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任务。

地方志编纂规划的内容应包括编纂指导思想、篇目体例、任务与分工、工作步骤、完成时间、质量要求、组织领导和承编单位等。报备案内容则主要包括拟编纂志书的种类和部数、总字数,每部地方志书的字数、内容上下限、拟完成的时间等。例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届重庆市志编修工作的通知》(渝办〔2003〕4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工作的通知》(渝办〔2003〕158号)等,就是由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编纂工作规划。

10.为什么以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只能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是意识形态的重要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我国,地方志由官方组织编修是一项传统。从地方志的发展脉络来看,其早期形态,如《越绝书》《华阳国志》等,既有官修,也有私人修撰。但自隋文帝明令禁止私人编史书起,从唐代的《元和郡县图志》,到宋代形成成熟的地方志,再到元明清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大规模组织编修地方志,志书官修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可以说,地方志是典型的“官书”,它的编纂形式是“官方主持,官方组织、官方审定”,其资料的来源绝大多数来自于官方,其内容体现了官方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组织开展的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工作也继承了这一传统。在当代,编修地方志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真正做到“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修志”。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明确:“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据此,以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如“重庆市志·XX志”或“XX区志”等地方志书,都必须由市或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在此之外的志书,其编纂工作也要接受市或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11.地方志编纂基本要求是什么?

地方志编纂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涉及军事内容的,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涉及少数民族的,应当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包含民族歧视、地域歧视的内容;涉及宗教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记述宗教有关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等要求的基础上,《办法》单设条文规定编纂要求,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地方志的体例格式、文字标点、装帧印刷等形式要求,因其已存在成熟统一的体系规范,本条未作赘述。

12.军事志编纂有何特别规定?

军事志全面、系统、科学地汇集当地军事方面及与军事密切相关的情况和资料,是客观反映各地地情和军情的资料性著述,是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编纂军事志是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中央军委制定出台了关于编纂军事志的条例,我市在第二轮修志时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 重庆警备区军事志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二届重庆军事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1号)。根据上位法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多年来全国包括我市的工作实际,《办法》规定“涉及军事内容的,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重庆军事志编纂工作纳入本级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整体推进,同步落实。我市市级军事志编纂工作由重庆警备区军事志编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审批出版遵守市地方志出版规范。区县(自治县)军事志编纂工作由当地人民武装部牵头开展。

13.承编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办法》第九条规定:“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编单位作为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主要力量,承担具体编纂任务,是落实地方志编纂任务中的关键一环。承编单位对编纂任务的重视和工作规范程度,直接影响地方志编纂的质量。这项规定明确了承编单位在编纂地方志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填补了上位法没有相关规定的空白,为推动编纂规划的编修任务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地方志编纂普遍采取的组织形式是: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党委、政府的各组成部门和各单位作为承编单位负责具体分志的编纂。重庆市第一、二轮志书编纂也采用了这样的形式,通过党委政府向各相关单位下达编修工作任务,让地方志工作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利于解决志书编纂中的政治领导、工作统揽和具体安排部署问题,增强各相关单位的责任意识、配合意识,既能提高志稿质量,又能保障工作效率,推进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14.《办法》对地方志编纂人员有哪些要求?

《办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并掌握地方志编纂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吸收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的社会公众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地方志文稿涉及少数民族、宗教内容的,应当有相关的少数民族人士、从事少数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人员参加。

地方志编纂质量的好坏,编纂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是关键。被誉为“一地之百科全书”的地方志,涉及各行各业,专业性强,覆盖面广,既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及技能的专业人员,也需要熟悉地情、学识渊博、业务精深的专家学者参与,一些资料留存不完善的基层单位,更需要有其单位和地域的人员参与。2018年,市地方志办公室建立全市地方志专家库、专业人才库,除方志系统内的专家人才,还广泛吸收高校、科研院所、机关、图书馆、博物馆、文史馆、档案、党史、地方史、新闻出版等各领域专家学者,他们在地方志文稿编纂、评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部分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也相继成功组建首批地方志专家库,但还有一些仍未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

按照《办法》,每个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都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吸收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的社会公众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专家人才要尽量做到地域、专业、体制内外等全覆盖,特别要将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自然、保密、档案、历史、军事、法律、民族、宗教等背景的专业人员纳入专家库范畴,充分发挥专家在地方志编纂和评审、育人资政、学术研讨、课题研究、成果评奖、培训授课、宣传宣讲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15.《办法》对地方志资料工作有哪些具体规定?

资料性是地方志最基本的属性和特征。

《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对资料收集和管护作出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征集相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要形成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明确资料管护义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实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门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方志馆或者地情资料室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出租、出让、转借。”地方志资料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依法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地方志资料收集、保存、管理工作。

16.地方志资料工作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承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开展资料征集工作”“编纂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实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未依法移交或者擅自出租、出让、转借”,由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从法规层面对地方志资料工作予以强调和重视,加强了资料收集和管护的刚性约束,地方志资料工作更加法治化。

17.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是什么?

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不仅可为修志积累丰富资料,还将推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利用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地方志资料工作常态化、持续化。目前,我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制度约束。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成为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的法定职责,应将其列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建立起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行资料征编并举,一方面建立资料征集制度,承报单位要将相关资料逐年报至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资料无须按志书体例要求进行加工,包括文字、照片、音像、实物等,主要服务于方志馆、地情资料室、地情信息中心建设,充实展藏内容。另一方面建立年报编写制度,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志书要求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资料编写提纲,承报单位根据提纲收集资料,并按志书体例要求进行编辑加工后报至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验收、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主要服务于下一轮修志工作。

18.对地方志资料管护作出明确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资料性是地方志的第一属性。地方志资料工作贯穿整个地方志事业,涉及修志编鉴、理论研究、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等方方面面,夯实质量保障体系的基础就是抓实地方志资料工作。只有收集到全面、真实、准确的地方志资料,并经过认真的鉴别、系统的整理、妥善的保存、合理的使用、科学的管理,地方志修志编鉴等各项工作的质量才有基本保障。

《办法》第十七条对资料管护作出明确规定:“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实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门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管,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方志馆或者地情资料室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出租、出让、转借”。

地方志资料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开展地方志资料收集、保存、管理。从法规层面对地方志资料工作予以强调和重视,表明地方志资料管护工作不是想做就做、想不做就不做的,不是想干成什么样就干成什么样的,必须从依法治志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地方志资料工作的重要性。

19.地方志的编纂周期是多长?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以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按照年度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周期不同。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首次将地方志书的编纂周期定为20年。地方志书编纂周期如果太长,客观上造成历史跨度时间长,资料搜集范围广、难度大,资料整理工作量大。另一方面,历史有一个积淀的过程,对许多事物的正确认识需要时间沉淀、需要实践检验。《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既能及时记录时代变化、服务时代发展,又有利于保证修志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我市新方志的编修工作自1985年开展以来,已顺利完成第一轮、第二轮市志、区县志编修工作。按照《办法》,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适时启动第三轮地方志续修工作。第三轮地方志的编修时限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实施。

年鉴编纂周期为一年。重庆市现有的39部地方综合年鉴由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每年组织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在编纂出版过程中,不得采用两年及以上的合卷,不得以内部刊物形式出版。

20.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主体是什么?

做好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是确保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1985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了《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1998年制定了《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均对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作出明确规定。2006年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2007年中指组印发《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指组字〔2007〕1号),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就此确定下来。主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地方志书文稿经审查验收方可公开出版。二是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审查验收的人员,应当是除该部志书编纂人员以外的,包括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三是审查验收主要包含合法性审查和学术性标准。《地方志工作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实践中全国各地做法不一,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省、市、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编委会)逐级审查验收;二是全部由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编委会)审查验收。2006年,重庆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以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以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验收。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第二轮重庆市志编纂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于列入全市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办法》根据上位法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在总结本市第一、二轮地方志工作经验基础上,规定“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由承编单位初审后提交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由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将市志、区县志初审责任从法规层面落实到承编单位、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增加落实地方志书文稿修改完善的刚性约束,旨在促使其更好地承担起编修主体的责任,确立了分级管理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制度。

21.地方志书审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办法》第十四条指出:“审查验收地方志书,应当重点审查地方志书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编纂要求,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志书主要审查两方面内容:一是合法性审查,即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必须经由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审查把关,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不能认定的事项应报上一级保密部门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二是学术性标准,即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要求,地方志中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不得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不得含有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作为地方“官书”,地方志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工作作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实现“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确保地方志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深入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和薄熙来、王立军流毒,全面彻底肃清邓恢林流毒影响,把党的领导体现和贯彻到每一部志书的编纂过程中,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

22.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地方志审查验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审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工作要求。2019年市地方志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志、区县(自治县)志编纂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地方志书编纂要求。地方志审查验收要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和保密关。

第一,政治观点正确。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政治观点正确。客观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或本行业记述时限范围内的历史与现状。对政治运动、特殊事件、人物、涉外、保密、民族、宗教、统战等内容的记述,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宪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体例科学严谨。篇目设置符合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要求,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分类合理,归属得当,名题相符。以志为主,述、记、传、图、表、录等体裁运用得当。

第三,内容客观全面。内容丰富、客观全面,横不缺项、纵不断限,记述完整、脉络清晰。能够反映时代特征、地方特色、行业特点,史实清楚,资料详实,数据准确。

第四,文辞朴实规范。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直书其事,述而不论。文字表述简洁流畅,通俗易懂。计量单位、数字和历史纪年的使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文字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五,要素完整有序。封面、编纂机构及人员名单、图片、序言、凡例、目录、大事记、正文、附录、编后记等构件完整,排列规范有序。

23.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结合本市第一、二轮地方志编纂经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对市、区县两级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我市地方志书实行“三审定稿制度”,即初审(一审)、复审(二审)、终审(三审)。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由承编单位初审、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市政府审批出版。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由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市政府审批出版。

24.“三审定稿制度”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三审定稿制度”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

初审,即各承编单位或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初稿进行审查。其中,由一个单位承编的,由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由多个单位共同承编的,各承编单位分别进行审查后,报牵头单位统一组织初审。初审着重审查志稿篇目结构是否科学严谨,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是否翔实可靠,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等。

复审,即初审通过后,承编单位将送审稿提交至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志稿的规模和内容,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审读。送审稿要求“齐、清、定”。齐,即封面、序、凡例、概述、目录、正文、图照、表、附录、后记等要素齐全;清,即志稿文字、图片清晰、无涂改,装订成册;定,即志稿内容基本确定,不作大的改动,不能来回“翻烧饼”。复审着重审查志稿的政治观点、体例规范和创新实践,志稿是否符合宪法、档案、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民族、宗教、军事、外事等政策,对重大事件、重大历史问题、重要人物的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反映时代特征、地方特色,是否具有方志编纂学上的创新贡献等。

终审,即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将送审稿提交至市政府进行审批,市政府同意后公开出版。志稿终审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再作改动,确有修改的需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25.地方志公开出版的审批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和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综合年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

地方志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这既是历史传统,也是政府的法定职责。2006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明确以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出版。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第二轮重庆市志编纂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于列入全市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出版。未通过审查验收、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地方志书文稿交付出版的,符合第二十八条违反地方志编纂规定的行为“(三)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将按照该条款依法追责。

26.地方志为什么必须公开出版,可以内部出版吗?

公开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机构审定出版作品内容、并能向社会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有相应的出版书号。相对于“内部出版”,公开出版物的出版流程更为复杂,对书稿的质量要求也更高。地方志书是传承中华文明、发掘历史智慧的重要载体,只有面向社会公开出版,才能充分发挥存史、资治、教化的重要功能作用。

过去,在全国各地修志实践中,也有通过内部资料的方式进行出版的地方志书。然而,不经过公开出版流程,导致志书编修质量参差不齐,严重损害地方志书的可靠性、权威性。因此,《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本地区地方志工作条例或办法时,大都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必须公开出版。

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印刷复制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2号),要求“编印单位要严格履行内部资料内容把关主体责任,对所编印的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编印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画册、文集、学报、年鉴、地方志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重庆市委宣传部明确要求,不再批准地方志“内部出版”准印号,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全部要求公开出版。

27.地方志公开出版后如何报送备案?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指出:“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市级部门地方志书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成品书100套,及PDF和TXT电子版,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综合志书和综合年鉴出版后一个月内,将综合志书成品书50套、综合年鉴成品书10套,及PDF和TXT电子版,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的其他志书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成品书10套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收到志书后,分类登记入库。这些宝贵的志书,一部分作为历史性文献资料保存于各级各类方志馆和地情资料库,一部分按有关规定向全国各级各类方志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无偿提供馆藏,有效发挥地方志存史镜鉴、教化育人、启迪后世的重要功能。因此,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保证按要求完成好报备工作。

28.地方综合年鉴编辑出版流程是什么?

地方综合年鉴编辑出版流程要严格按照组稿、编稿、评审、出版等四个阶段组织实施。一是组稿。由市、区县(自治县)党委或政府正式印发组稿通知,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早布置年鉴撰稿工作,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落实分管领导和专门的组稿、撰稿、审稿人员,按照“谁撰稿谁负责、谁审稿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及时主动联系撰稿单位,精心指导撰稿,尽快收齐稿件。严格执行年鉴编辑技术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稿件,及时反馈给撰稿人员修改完善。组稿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统计资料等部分稿件可适当延迟交稿时间。二是编稿。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收到稿件后,应立即对稿件进行编辑,确保框架结构、体例、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称谓等符合年鉴编辑技术规范。编稿应在每年7月31日前完成。三是评审。年鉴稿编辑完成后,应立即组织评审,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重点审查年鉴稿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编纂要求,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广泛征求保密、民族、宗教、外事、军事等部门的意见,评审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并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县综合年鉴稿编辑质量进行抽查。四是出版。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在年初制定出版计划,尽早落实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年鉴稿通过评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移交出版社出版,年底前正式出版。

29.如何开展年鉴资料收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相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年鉴资料应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内容。资料内容记述时限为上一年度,一般不上溯下延。年鉴资料应突出时代性、年度性和地方性,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年鉴资料应当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未经核实的资料不得收录。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年鉴不收录航班时刻表、高铁时刻表、公交车时刻表、特殊电话号码、公共自行车存放点等信息,不刊载文艺作品,不收录趣闻轶事,不收录与编纂者个人相关的作品或其他资料。

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年鉴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搜集。

30.地方志属于职务作品吗?

《办法》第十八条指出:“以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为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地方志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业务人员按照组织要求、职责分工等进行编纂的。编纂过程中,大量利用了上述机构提供的资料、经费和物质技术条件等,所以在确定地方志的归属时,本办法遵照《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认定由政府部门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属于职务作品。《地方志工作条例》还明确规定,地方志等职务作品,个人及其他组织不可以随意编纂。

31.地方志的著作权和署名权归属于谁?

《办法》第十八条指出:“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享有著作权,参与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

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著作权,依据有二: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新编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符合此条规定,应当享有著作权。二是《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属于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中著作权17项具体权利之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这一情形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因此,参与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同时,依据上述规定,地方志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2.方志馆是什么?建设方志馆哪些要求?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方志馆的建设坚持立足地情、突出特色、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将方志馆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国家布局的区域性方志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建设方志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史志馆(室)。方志馆免费向公众开放,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

方志馆是收藏研究、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展示国情、地情,具有很强政治属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具有收藏保护、展览展示、编纂研究、专业咨询、信息服务、开发利用、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交流等多种功能,与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一样,都是一个地方的重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2008年国家方志馆正式建馆,之后,国家方志馆黄河分馆、知青分馆、南方丝绸之路分馆等陆续建成,还有一批国家分馆正在筹建。目前,全国已建成省市县三级方志馆600余家,其中包括省级方志馆24家,成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方志文化的重要阵地,成为当地文化标志和城市名片,甚至成为网红打卡地。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方志馆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方志馆长江分馆暨重庆方志馆落地重庆,并作为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市“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规划建设工作正稳步推进。《办法》提出“市人民政府将方志馆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国家布局的区域性方志馆建设”,从法规层面保障了方志馆建设。

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其中第十一部分第三项“促进乡村文化振兴”中强调:“加强农耕文化保护传承,支持建设村史馆,修编村史、村志,开展村情教育。”同时,按照《方志馆建设规定(试行)》和《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方志馆建设的意见》要求,并考虑到各区县实际情况不一,需因地制宜、因地施策,因此,《办法》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建设方志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史志馆(室)”。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应当建设史志馆(室)。

33.为什么要开展地情调查?

《办法》第二十条指出:“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情调查,摸清基础地情,建立地情资料库”。

地情调查,即开展区域地情现状调查,进一步调查摸清本地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山川风物、民风民俗、方言、自然村落、名街名巷及姓氏、特有文化现象等。开展地情调查是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资料性是地方志的第一属性,只有搜(征)集到全面、真实、准确的地方志资料,并经过认真鉴别、系统整理、妥善保存、合理使用、科学管理,地方志各项工作质量才有基本保障。通过地情调查,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区域地情,是编好地方志书的重要前提。本办法的制定出台,为该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重庆山川秀美,人杰地灵,文化厚重,是我国著名历史文化名城,有三次建都、四次筑城、六次大移民的历史,是巴渝文化发源地,涌现出众多彪炳史册的英雄人物,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优秀的人文精神。开展地情调查,充分挖掘重庆历史遗存,是全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工作作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实现“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在营造良好人文环境、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建设文化强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等方面,找准课题、深入挖掘。要系统梳理重庆深厚历史文脉,深刻总结和阐释重庆大山大水孕育和熏陶出来的重庆人性格和重庆人文精神,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推介地情研究成果,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34.在地情文献资料搜集方面,市地方志办公室近年来做了哪些基础性工作?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指出:“地情调查应当吸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学者参与,确保地情调查成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调查研究,挖掘、整理相关文献资料,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为更好地守住山城历史文化根脉,近年来,市地方志办公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持续开展历史文化实物征集工作。按照重庆历史发展脉络,分专题征集大批传播地方文化、展示地情信息的出版物、印刷品、音像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以及一切具有“时代印记、方志特性和文化符号”的实物载体。截至目前,累计征集、购买到相关古籍、地图、画册、照片、契约、票证、标牌、标识等载有地方文化信息的老物件2000余件。

同时,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我为重庆守护历史”大型地情资料征集活动,通过捐献、交流、存展、借展、复制、购置等方式,搜集部门、单位、个人所保存历史资料,把它们纳入地方志资料库高标准存储,纳入方志馆殿堂展示,切实发挥历史资料的文物、文献和资料作用。捐赠是收藏的最高境界,一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遗物,比如一些孤本古旧志书、珍贵族谱家谱、承载重要文化符号和时代印记的实物等,要倡导以适当方式回归社会、服务社会。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积极互动,运用报纸、期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介进行宣传,理清盘活本地区文化家底。遍访宗祠、家族、乡贤,搜集整理文字、声音、仪式、习俗等具有地域文化特征的载体,从多个维度见证和守护重庆记忆。

35.关于信息化建设有哪些规定?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确立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在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中的地位。开展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是地方志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提高地方志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与国家要求和重庆市地方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一脉相承,为提升地方志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众便捷高效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提供了条件。建设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志鉴成果、地情资料的收(征)集和数字化加工处理,把纸质文本数字化,编成电子文本;注重新出版的志鉴电子版(包括PDF和WORD文档)采集,并入馆入库,防止地情资料的丢失、毁损。要逐步建立地方志全文数据库,逐年将志鉴成果和地情资料著录、入库;对本部门已有数据库资源进一步扩充,及时更新。实现全市各级地情数据库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方便公众查阅地情资料。条件成熟后建立数字方志馆。

二是要集全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之力,建设好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借助网站或者依托区县政府网站栏目、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采用音频视频、动漫等方式,向社会广泛推广重庆地情市情,为公众提供全面、权威、便捷的地情信息服务。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应建立地方志微信公众号。积极探索构建志鉴在线编纂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修志编鉴的数字化、网络化。

三是各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为市地方志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提供信息和数据库地情资料,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造形式多样、角度新颖、内容丰富的方志文化产品,为提升地方文化软实力贡献力量。

36.捐赠地方志文献、音像资料、纪念性实物的范围和方式是什么?

鼓励捐赠的地方志文献、音像资料、纪念性实物包括重庆市疆域变化、行政建置沿革、地理信息、政治、经济、文化、风俗、非遗、人物等方面的实物,重点在与地方志相关的书籍、地图、画册、照片、音像资料、契约、票证、标牌、标识、文字类(信札、证书、成绩单、光荣榜、家谱族谱)等载有文化信息的物件,根据需要也可以适当扩展到四川省范围。

全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报纸、期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有条件捐赠、无条件捐赠、为特定目的捐赠等方式,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方志馆捐赠重庆历史文化地情资料藏品。提倡无条件捐赠,协商开展有条件捐赠。

37.如何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和推动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

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新时代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挖掘、整理、开发,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能,加大力度开发服务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文化需要的地方志文化产品。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地方志成果,更好发挥其教化育人功能。

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通过举行首发式、发行座谈会、方志文化普及宣传日等各种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志鉴成果,提高干部群众对地方志文化的认可度。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深加工,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更好地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贴近人民群众需要。充分发挥好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产品。通过指导企业、学校、医院志鉴和农村史志、家谱编修等方式,传播地方志文化。各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借鉴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全国其他地方的经验,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编纂各级各类地情资料书(如简志、图册、地情概览、人物传、大事记、专用辞典、实用手册等)、乡土教材和服务党委政府决策的“以史为鉴”类内部参考资料,为资治辅政、教化育人和提高人民文化自信服务。各级各类方志馆、地情展示室等要强化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尤其是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服务功能。地方志网站、地方志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要加强对地方历史文化、名胜风景、名特产品等的宣传推介,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8.开展学术研究、文艺创作、文化交流的要求是什么?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学术研究、文艺创作、文化交流等形式,依法对公开的地方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单位和个人通过学术研究、文艺创作、文化交流等形式,对公开的地方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运用到实践当中,指导地方志学术研究、文艺创作、文化交流等工作的全过程。要坚持为地方志编纂实践服务,以指导地方志编纂实践为出发点、落脚点,紧紧抓牢修志、编鉴、写史三大实践载体,突出学术研究、文艺创作、文化交流意义和现实应用价值;集中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探索研究,总结提炼实践经验,不断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揭示地方志工作的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引领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要坚持创新发展,尊重和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在继承基础上坚持理念创新、方法创新,促进方志理论创新;坚持科学的工作思路和举措,加强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学科体系、理论与学术观点、科研方法与手段、科研组织与管理,文艺创作与文化交流的创新,为地方志事业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9.如何理解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全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设置形式主要有五种:独立设置、与党史研究部门合并设置、与档案部门(档案馆)合并设置、与党史研究和档案部门(档案馆)合并设置、设在政府办公室。全市地方志系统工作人员中包含行政编制和专技编制人员。《办法》规定的“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的就是全市地方志系统内的专技人员,可以参加由国家或者市人社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为不同身份类型人员的发展前景作前瞻性考虑,有利于激发地方志队伍干事创业的动力。

40.如何表彰和奖励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这与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全市市级工作部门及全市性社会组织每年累计实施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项。对目前总量限额、严格审批等要求,市地方志工作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努力争取将重庆市地方志方面的奖励和表彰落到实处。

41.《办法》创设了哪些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这三条若干款,都在讲法律责任问题,即对地方志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社会上的各种违法修志行为的惩处规定,以保证地方志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这对规范地方志工作各项行为,实现地方志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作用。

法律责任是指有关义务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因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权利而应承受的法定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确保法律规范得以实施、法律权威得以维护的制度保障。《办法》既明确了法律责任,也明确了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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