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修订统筹协调工作细则》,明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修订统筹协调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会同应急管理部牵头,联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成,参加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细则》明确,加强国家标准项目协调,统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分歧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进行协调。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协调,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且存在重大分歧的安全生产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进行协调。
《细则》对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批准发布等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范。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收到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后,及时会商应急管理部。针对法律法规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征求应急管理部意见或会商应急管理部,但不改变现有标准立项和发布权限、管理模式。应急管理部应于15日之内,对会商项目进行研究,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意见。
《细则》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新业态、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急需制定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相关行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空白缺失或者滞后不协调问题的,应急管理部依据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反馈初步意见,同时抄送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相关部门同意并提出立项计划的,应及时纳入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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