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二、制定经过

区司法局牵头草拟了《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129日——20221221日在区司法局网站和公众号上公开征求意见,并于13日发文向镇街、区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均未收到修改意见。经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制发了《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办法》共16条,可分为五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一条到第三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办理原则。

第一条是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是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是办理原则。办理审查建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二)第二部分为审查建议的提出(第四条到第七条),明确了可以提出审查建议的情形、提出对象、提出方式和材料要求。

第四条是可以提出审查建议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制定主体不合法的、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违反上级规定等9种情形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第五条是审查申请的提出对象和有权审查机关。

第六条和第七条是审查申请的提交方式和材料要求

(三)第三部分为审查建议的处理(第八条到第十三条),包括审查时间、审查方式、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八条是审查申请的审查时间和处理方式。有权审查机关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是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是审查申请的审查方式。有权审查机关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审查。

第十一条是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是审查时限。有权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经有权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三条是文件存在问题的处理要求。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的,制定机关应当自答复之日起90日内完成修改或废止的后续处置。

(四)第四部分为申请人的权利保障(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是申请人不服审查建议书面答复的救济方式。

第十五条是申请人审查建议权利的保障途径。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向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监督。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制定机关受理或者限期作出答复。

(五)第五部分为附则(第十六条),明确施行时间,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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