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试点,我市成立了由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聊城银保监分局等4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推进试点工作。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三、出台目的
扩宽利用外资领域,吸引境外资本通过QFLP基金的方式落地聊城。
四、重要举措
一是试点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企业的申请人,向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收到全部试点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集中会商审定,经联合会商后符合试点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试点的意见。
二是投资范围。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业务:
(一)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配股等方式或渠道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
(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四)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参与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须直接投资于实体企业。
三是试点管理。外试点企业有下列重大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报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五)托管银行变更;
(六)解散或清算。
五、关键词解释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本工作指引所称的试点企业,是指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六、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市商务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635-2119609
七、其他注意事项
受理单位:聊城市商务局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卫育路6号聊城市商务局109室
联系方式:0635-2119609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