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潍坊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关于重新公布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687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814日到期。为保证价格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我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通知》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

  二、起草过程

  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方式对《通知》进行初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通知》在发改委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后确定了最终修订方案。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四、主要内容

  通过评估发现,现行收费标准兼顾了双方利益,符合潍坊市场实际,已被基本接受。因此决定继续执行该收费标准。即:

  (一)建筑垃圾运输费。运距在10公里以内的,最低限价为每立方米23元,处置难度大的可协商在最低限价基础上向上浮动,但托、运双方需签订协议;运距超过1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每立方米增加1元。上述价格仅包括装卸、运输费用,不包含建筑垃圾消纳费用。

  (二)建筑垃圾消纳费。该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按每立方米3元缴纳。建筑垃圾用于就地回填、异地填垫再利用的一律不缴纳建筑垃圾消纳费用。

  (三)有关事宜。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单位要坚持自愿委托、服务与收费相对应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要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价格,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规定自20198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814日。


    政策原文:http://fgw.weifang.gov.cn/zwgk/fgwj/201908/t20190815_5432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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