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解读人:城阳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付坚强


一、我区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和目的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全面三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每年2万人左右。目前,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呼声较大,特别是双职工家庭,迫切希望获得专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

根据《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2号)等。

三、《实施意见》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本《实施意见》在制定过程中,区卫生健康局先后三次征求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意见,草稿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各相关单位均无意见,最终形成了本《实施意见》。

四、《实施意见》确定两个目标和四个主要任务

两个目标是:到2023年,全区普遍开展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各街道均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3.2个,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6个,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个任务是:一是加快构建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二是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三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四是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在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和安全责任方面,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

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方面,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依法在区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要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实施意见》明确了六项扶持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上级政策规定,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二是对已完成备案且投入使用的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三是公办幼儿园或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增设托班的给予生均经费补助。四是对以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街道进行奖励。五是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六是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一事一议”工作机制。

六、文件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咨询具体联系科室:区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联系电话:0532-58659883  0532-5865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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