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必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和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也明确要求“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信用工作的要求,健全我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分类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监管、信用调整与修复、企业权益保护、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内涵、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原则、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分工。

(二)信用风险分类。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机制,全面归集企业基础信息和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由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企业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状况予以判定,将企业按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结合应用,分类结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知识产权监管资源、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差异化监管。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运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与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对四类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管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信用调整与修复。规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实行自动分类,动态管理。企业出现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违法或失信风险行为的,系统自动上调其信用风险等级。企业通过信用修复等方式,达到更高信用标准的,系统自动下调其信用风险等级。

(五)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了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部门以及实施期限。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精准监管。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指标体系科学、有依据,全部聚焦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及违法失信行为,根据每项赋予不同分值权重,对存在侵权违法行为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直接认定为D类。企业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企业属性、动态信息、监管信息、企业能力和社会评价进行综合评价,实施精准分类管理。

二是体现差异监管。对A类企业,以企业全面自治为主,可以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B类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管,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实施现场检查。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三是体现闭环管理。对企业出现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违法或失信风险行为的,系统自动上调其信用风险等级。对主动采取措施修复自身信用的企业,系统自动下调其信用风险等级,持续督促企业不断优化自身知识产权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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