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青岛市“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青办发〔2023〕2号)提出,要深入开展优化法治环境专项提升行动,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理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不罚”“轻罚”情形进行了规定。
出台目的: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在现有“不罚”“轻罚”有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部门“不罚”“轻罚”事项实施程序。
主要举措:一是明确适用依据。强调要全面推进落实《裁量基准》,依法依程序作出“不罚”“轻罚”决定。二是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强调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内部审查审批程序;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扶,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三是规范“不罚”“轻罚”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强调要坚持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结合,推动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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