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6,571.3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不会对
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编号:临2022-036),其中广州高新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高新区租赁”)与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航空”)、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海航控股、北京凯兰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兰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近日已进行终审判决,现将案件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广州高新区租赁与首都航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开展飞机发动机融资租赁业务,海航旅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飞机发动机由海航控股所有,海航控股于2018年将该飞机发动机抵押给凯兰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于2021年3月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广州高新区租赁向首都航空进行了债权申报,申报为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65,713,360.44元。破产管理人确认广州高新区租赁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49,177,023.49元。
因不认可债权审核结论,广州高新区租赁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案涉飞机发动机享有所有权;其与首都航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法有效,首都航空尚欠租金65,713,360.44元;海航旅游对首都航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确认海航控股对案涉飞机发动机不享有所有权,海航控股将飞机发动机抵押给凯兰公司的行为无效等。
2022年9月7日,公司收到海南一中院送达的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广州高新区租赁对被告首都航空享有债权65,040,678.98元;
2.被告海航旅游对被告首都航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本项判决内容,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3.驳回原告广州高新区租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366.08元,由被告首都航空、海航旅游负担366,575.8元,原告广州高新区租赁负担3,791元。
一审判决做出后,广州高新区租赁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中“基于本项判决内容,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的内容,维持第二项其他判决内容;
2.请求确认广州高新区租赁对案涉飞机发动机享有所有权;
3.请求判决广州高新区租赁基于案涉飞机发动机享有所有权,因海航集团系列破产重整已获成功,广州高新区租赁享有共益债权优先受偿权65,040,678.98元;
4.请求判令首都航空、海航旅游共同承担广州高新区租赁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因诉讼费发生的必要费用(暂计为301,058元);
5.请求判令首都航空、海航旅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诉费。
二、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高院于2023年2月15日做出(2022)琼民终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广州高新区租赁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508.68元,由广州高新区租赁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对案涉飞机发动机享有所有权,未造成资产损失。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四、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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