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2021年7月,商务部等14个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1〕344号),召开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工作推进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北京市、广州市、天津市、重庆市率先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并就培育建设工作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及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统计监测和成效评估工作”等要求。
2022年1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细化制定支持商业载体建设、龙头企业引进培育、引进商业品牌首店、特色品牌发展等二十三条具体政策,推动重庆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消费领域发展,促进优质消费资源聚集,支持商贸龙头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倾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渝中区行政辖区内生产经营、符合商贸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二)核心措施及说明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核心措施。
第一章“支持壮大消费市场主体”,围绕壮大商贸龙头企业,对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和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给予一定扶持。该条政策与存量企业政策“经营扶持条款”不重复享受。围绕培育外贸进出口企业,对进出口额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区级年度综合贡献同比增量超过10万元的,给予该部分50%的扶持。
第二章“支持发展国际消费品牌”,对引进国际品牌,分别按头部奢侈品、国际一线、轻奢品牌不含税营业额的2%、1%和0.5%给予租金扶持;对引进首店品牌,通过多维度综合评选,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升级品牌门店,将核心商圈临街店铺打造成为国际品牌旗舰店或全国性区域总部旗舰店,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扶持;对开设免税店、创建离境退税店,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三章“支持建设巴渝美食之都”,对新引进餐饮总部企业,参照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给予扶持;对存量餐饮企业,参照存量企业政策“经营扶持条款”给予扶持;对创建示范称号,入选米其林星级餐厅、美团黑珍珠餐厅、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四章“支持打造消费地标场景”,一是鼓励商场提档升级,对存量商场提档升级且取得明显成效,按照改造面积规模分别给予工程投资10%、20%扶持;二是鼓励市场商场化、园区化改造,对达到条件的给予工程投资20%扶持;三是特色消费场景评选,根据项目体量和效果给予一次性扶持;四是发展后街经济,对后街小巷升级为特色商业街区,达到相应条件的,给予工程投资的20%扶持。以上商场、市场、后街经济政策均以产业高质量发展楼宇政策为参照制定。
第五章“支持发展文旅体消费”,主要包括支持文化旅游扩容提质、支持体育消费升级发展两个方面,如鼓励创建国家级、市级示范项目。支持酒店、民宿品质提升,鼓励旅行社接待游客并在渝中区过夜住宿。支持在区举办大型文化旅游类会议、论坛、节会展会、推介会等活动。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老旧厂房、闲置低消楼宇等投资改建体育运动场馆。以上政策具体扶持内容及标准在文旅行业政策中明确。
第六章“支持扩大时尚消费氛围”,对举办国际品牌快闪、新品发布、国际消费品展示等时尚活动,达到相应条件的,按活动投资额20%以内给予一次性扶持;对举办全国性、专业性经贸类论坛峰会,达到相应条件的,按活动投资额30%以内给予一次性扶持。对引进设立全国、全球影响力的时尚媒体、学院或行业协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三、执行流程
(一)本办法实行申报认定制,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二)本办法根据行业归口原则,由渝中区商务委、渝中区文旅委分别负责审核认定及实施兑现。
四、注意事项
申报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本办法或渝中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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