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通报3起煤矿事故和1起涉险事故

2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发出通报,对昌吉市兖矿硫磺沟煤矿“1·1”冲击地压事故、和田县普阳煤矿“1·13”运输事故、库尔勒市华安煤矿“2·8”顶板事故、伊宁县金龙煤矿“1·21”涉险事故等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并提出工作要求,全力遏制矿山事故,为全国“两会”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通报指出,这4起事故充分暴露出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

通报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坚持“两个至上”,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筹发展和安全;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对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问责、公开曝光、标准化降级以及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域内非法煤矿重复出现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地方相关领导的责任;地方政府分管领导要以上率下,带领有关部门严防各类风险、严查各类隐患。

通报强调,地方政府、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上级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包保、驻矿盯守制度,并抽查督促落实、定期通报。各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自查自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狠反“三违”,鼓励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零敲碎打”事故。监管监察部门对事故矿井,一律通报、约谈、停产整顿;对事故责任人员严打重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一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以“零容忍”的态度,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以“零死亡”目标引领新疆矿山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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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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