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 | 办公地点 | 联系方式 | 执法职责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市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中区龙头西路17号 | 0632-3252082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二)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三)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八)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九)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十)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十一)对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二)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十三)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 ①从已核准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②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③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核准文件、过程性支撑材料、验收报告、与之相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④检查各地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核准可否在山东省工业投资(技术改造)管理系统上办理,进行在线查询和监督,积极推进“智能”监管。 ⑤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 (1)行政复议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 办公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31号 邮政编码:27710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2-3173159 电子邮箱:szfzb3083122@163.com (2)行政诉讼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48号 邮政编码:27710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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