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简称“小升规”),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简称“规改股”),推动工业企业上市(简称“股上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工业企业“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实施意见(鲁工信发〔2019〕8号)神及市委常委会研究意见,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专题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政策导向,解决当前工业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为抓手,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大力推进“小升规”,年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00家以上,力争达到500家;到2021年底,推动1000家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力推进“规改股”,到2021年底,全市8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大力推进“股上市”,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新增上市工业企业5家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一)大力推动“小升规”

  1.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以年营业收入1000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每年按不低于发展预期数的1.2倍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实施一对一精准对接服务,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市场开拓、统计报表等方面辅导。(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2.对“小升规”企业实施奖励引导。2019—2021年度,对生产效益稳定、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强的新升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最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时,将“小升规”纳入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数量”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增长幅度”(以上年度户数为基数)作为加分事项,每个指标最高加20分(市属开发区15分)。(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对“小升规”企业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新升规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采取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新升规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新升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不收取贷款保证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各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要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新升规企业的融资业务,支持企业快速发展。(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4.优先支持“小升规”企业。将升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中小微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并积极推荐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动“规改股”

  1.积极解决改制难题。妥善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城乡规划、土地房产、项目立项、税费缴纳、股权确认、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产权保护,合理解决债务处置、资产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积极为企业改制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2.提供优质中介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培育和支持市场中介发展壮大,为改制企业提供财务、投资、管理咨询及法律顾问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3.支持改制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综合运用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改制企业扩大直接融资为企业提供精准化金融服务,针对改制企业发展需求,创新个性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大力推动“股上市”

  1.建立上市企业培育库。优选一批“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纳入上市培育库,实施重点培育。推进建立风险补偿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协同发力的政府增信机制,支持银行加大对高成长企业的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2.奖励“规改股”企业上市。对拟在境外、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及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8〕56号)给予补助。同时,调整企业上市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每新增1家上市企业,加10分(最高不超过16分)。(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3.支持企业重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辖区外的上市公司,对辖区以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和主营业务迁至我市,在5年内不外迁的,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8〕56号),给予一次性补助700万元,且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因并购重组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工信局、市统计局负责推进“小升规”和“进库纳统”专项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推进“规改股”“股上市”专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保障,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二)加强绩效评估。2019年10月底前,各专项工作责任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绩效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企业收到实效。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有关部门要按工作分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尽快将有关政策传达到企业,让每个企业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增强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参与、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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