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强化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

近日,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联合出台《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将以记分制对全省所有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履职考核。《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建设煤矿的项目经理、筹备处主任。和驾驶证记分规则类似,煤矿负责人的每个记分周期总分同样是12分,依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他情形,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记分的分值为6分、3分、2分、1分。 

其中,记6分的情形包括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建设施工;存在无证照、证照不全、证照失效等情况之一,而擅自组织生产的;被责令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生产或者建设等。记3分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等。出现未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清单,未按规定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等情形则会一次记2分。出现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项目未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等情形一次记1分。 

被记到一定分数后,煤矿负责人将被约谈、参加安全知识考核,严重者还将被“摘帽”。根据《办法》,煤矿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作出警示并建议煤矿企业对其进行安全约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个月内参加省能源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连续三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均达到12分,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建议煤矿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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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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