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第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的6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河南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公开表扬。这6个执法典型案例意义何在?本文试图对此梳理。
群众举报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获顶格奖励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的显而易见,有的则极为隐蔽,仅靠生态环境部门“单兵作战”很难发现。此时,发动群众举报成为弥补监管盲区的有效手段。群众的一通来电、一封邮件,很可能就锁定一个违法行为,就能打掉一个犯罪团伙。
生态环境部本次公布的6个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例就是如此。案件中,河南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在2019年接到市民举报,反映有人向安阳市殷都区许家沟乡下堡村石背玉沟倾倒危险废物。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立即组织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倾倒物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为铝灰,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共挖出涉案危险废物约4332吨。
随后,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在安阳市殷都区辖区内共发现废铝灰倾倒点11处、暂存点1处,涉及河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河北、安徽、浙江等8个省市的多家企业。目前涉案废铝灰已全部清理处置到位,共清理处置危险废物47280吨。
2021年12月,安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以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中30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5万元,是河南省《细则》规定的单笔最高奖励。自《细则》实施以来,河南省已经有多起环境污染举报人获得这一顶格奖励。
2021年,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王仲田曾亲自拨打“12369”举报热线,询问群众反映问题落实情况。他表示,要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发动千百双人民群众的眼睛来监督,办好群众身边的环保实事,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受理群众举报,关键是要兑现承诺,取得实效。要进一步细化落实‘12369’举报奖励措施,及时兑现奖励,对重要举报线索要给予重奖。”
数据显示,2021年河南全省共发放举报奖励57.366万元,比2020年增加6.45万元,增幅12.7%。其中,省本级发放举报奖励17.36万元,包括线索奖金7.232万元和有奖举报奖励金10.128万元。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取得显著成效
河南省2017年出台的这份《细则》,重点对奖金额度分配、举报核实、奖金发放办法、领奖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举报奖励更便于操作和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看,这并非一枝独秀。据生态环境部公布数据,2020年,全国共实施奖励案件13870件,同比增加44%;奖励总金额719万元,同比增加100%。
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其后,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对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查处了一大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专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进展进行通报:已有30个省级和313个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出台了举报奖励规定。2021年,全国共实施奖励案件13983件,同比增加0.8%,奖励总金额1119.23万元,同比增加55.6%。
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分批公布了举报奖励领域共20个典型案例,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明显的河南、安徽、四川、山东、广东、河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以及案例涉及的天津、江苏、浙江、甘肃、河南、广西、福建、山东、广东、四川、黑龙江、上海、吉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生态环境部门都提出了公开表扬。
生态环境部相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表示,举报奖励制度在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拓宽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动实现“三个治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通过举报奖励制度,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举报奖励制度意义深远
事实上,生态环境部建立起的这套举报奖励制度,不仅是为了查办违法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更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推行举报奖励制度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途径。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是环境监管执法的“金矿”,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从公众角度而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仅是公民的权利,更是公民的义务。《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众“依法享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了广泛而有深度的公众参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才更有把握。
有业内人士指出,当下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部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仅靠行政和司法措施很难解决全部问题,因此公众参与和监督尤为重要。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从国家层面有效推动了地方全面建立实施这项制度。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其深层次的启示可能在于,可以在这门学科中发现新建这样一种教学大厦的范式,它可以将法律科学所有部分的概念和原则联合起来,并被用来构造从法学专门学科到作为广泛核心科学之哲学的桥梁。”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表示。
往期推荐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为什么对这6个市局提出公开表扬?》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