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市属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市直管公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等方式取得的公有房屋。目前我市在管的市属直管公房共计468套,建筑面积约32000平方米。其中住宅377套,非住宅91套,零散分布在老市区范围,房屋大多为八十年代所建。2015年实施的《威海市市属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在保障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老办法已经过期。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公房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地市公房管理办法,起草了办法。
三、出台目的
在深入了解我市公房历史的前提下,总结多年来的管理经验,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管理方法,结合目前的市场情况,推动我市直管公房的管理运营水平再上新的台阶,为直管公房的管理运营提供制度保障,突出住宅类公房的保障性,推动非住宅类公房的市场化水平。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四十条,从产权管理、租赁管理、维护管理等方面对我市的公房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此次修订的主要调整和增加以下内容:
一、产权管理的内容中增加了征收(拆迁)直管公房时的程序和补偿方式等内容。为避免纠纷,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办法规定了:征收(拆迁)直管公房时,征收(拆迁)部门应当就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向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房屋拆除前,双方应当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二、明确了住宅类公房的房租标准和调整方式。住宅类公房实行两种定价方式,即:空置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出租,应当采取市场公开招租方式,租金标准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已承租的住宅类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根据房屋状况、所处地段、管理成本等因素提出价格调整意见,经直管公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住宅类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进一步细化了直管公房维修维护的责任划分。直管公房因历史原因情况较为复杂,很多房屋为无法独立使用的房屋,为从根本上解决因房屋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施及附属设施异产毗连的维修纠纷,此次明确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修缮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共同负责,按产权人专有房屋建筑面积占修缮范围内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协商分摊修缮费用。
五、政策解读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中心 邹超 0631-523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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