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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刘玉胜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芦头镇东梧村的不动产,房产证号:字第芦东梧14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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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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