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32号)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要求。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要深入实施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并将饮用水水源地纳入水生态补偿范围。二是根据国家“双碳”战略部署要求,将碳排放作为调节资金收缴返还依据。

(二)更加突出成效结果导向。按照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要求,适当提高减污降碳调节资金收缴标准,同时在空气、地表水、海洋等领域,根据各地生态环境的区位情况和改善空间,实施差别化补偿,持续优化生态补偿指标体系,更加凸显政策导向作用。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鲁财资环〔2022〕32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意见,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碳战略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2年以来,我们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5个省直部门和各市有关部门,对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运作开展了调研评估,同步就进一步修订完善《实施方案》征求各方意见,在充分吸收借鉴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将原《实施方案》中主要污染物调节资金收缴返还、节能减排、大气、地表水等生态补偿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由于《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已纳入《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为避免政策交叉重复,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我们将该办法予以删除。同时,原《实施方案》出台后,又先后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山东省森林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有必要将其纳入《实施方案》,使财政生态奖补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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