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一)政策概述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自2018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方式
1、预缴申报
纳税人在预缴申报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1行“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金额”或22行“二十二、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金额”即可享受。
2、汇缴申报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勾选“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填报“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即可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通过填报A105050《职工薪金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第3、4、5、7列即可享受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的优惠。
(三)操作要点
1、政策所称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经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6)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满足《技术先进型服务领域(服务贸易类)》规定的领域范围。
(7)留存备查资料:
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③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④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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