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一)政策概述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享受方式
1、预缴申报
纳税人在预缴申报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的附表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计算享受。
2、汇缴申报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附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 及第10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11+12+13)”即可享受。
(三)操作要点
1、对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和四大领域重点行业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3、六大行业企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4、一次性扣除固定设备购进时点: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年度要求。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5)补充说明。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6)留存备查资料:
①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②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③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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