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一)政策概述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方式
1、预缴申报
纳税人在预缴申报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的附表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6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7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8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可享受。
2、汇缴申报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附表A107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6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7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8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可享受。
(三)操作要点
1、上述非营利组织,是指经过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2、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非营利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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