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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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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金融审计 建材,家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烟台 发布地区:山东省/烟台市 发布日期: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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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概述

  1、自200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期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自2018年1月1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附表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计算享受。

  (三)操作要点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6、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7、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8、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①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②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③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④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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