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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其中要求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验动物出口审批”(附件1第13项)、“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附件1第14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资格认可”(附件1第62项)承接落实部门是省科技厅。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厅涉及的承接项目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不再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实施审批。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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