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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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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金融审计 钢铁,建材,家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烟台 发布地区:山东省/烟台市 发布日期: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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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概述

  自20181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相关信息即可享受。

  (三)操作要点

  1、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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