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智造工业快报>政策快报>政策详情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查看原文
发文 其他 船舶,建材
发文单位:莱芜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地区:山东省/济南市 发布日期:2022-05-06
收藏此文章
政策详情
政策详情
索引号: 11371202K213491000/2022-014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市莱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莱芜区商务局) 组配分类: 执法职责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2-05-09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发布日期:2022-05-06 16:37 信息来源:济南市莱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莱芜区商务局)
信息来源:莱芜区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次 字体:【

(一)行政处罚

1.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信息科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科技信息科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科技信息科工作人员)

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制机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办公室)

决定机关:莱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行政检查

1.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工业管理服务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视频监控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3〕173号):“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视频监管制度,按权限登陆民爆行业视频联网监控平台,查看当天民爆生产现场视频监控信息,做好监控记录等有关监管工作。”

3.《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鲁科工爆〔2013〕347号):“1.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每3天至少对民爆生产线重点工序的视频信息监管一遍,每周对民爆生产线的所有视频信息监管一遍,并及时处理系统异常报警信息。2.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每周至少对民爆生产线重点工序的视频信息监管一遍,每半月对民爆生产线的所有视频信息监管一遍,并及时处理系统异常报警信息。3.省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每半月至少对民爆生产线重点工序的视频信息监管一遍,每个月对民爆生产线的所有视频信息监管一遍,并及时处理系统异常报警信息。”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工业管理服务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编辑:张慧娟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热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