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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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予以过渡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予以过渡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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