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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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8894248/2018-00248 | 主题分类 | 文件解读 |
| 发布机构 | 县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8-04-23 |
| 文 号 | 无 | 主 题 分 类 | 文件解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水项目的所得税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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