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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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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岐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陕西省/宝鸡市 发布日期:201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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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4月 21日电  记者 21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社部、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通知称,从 2016年 5月 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 20%;单位缴费比例为 20%且 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 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 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从 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 2015年已降低 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 1%至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通知称,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 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 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 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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