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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改革开放战略,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和吸引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向“招新引优”“招大引强”“招才引智”转变,加快全方位开放合作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扶持范围
第一条 市外投资者来内投资符合内江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注册所在地在内江市域内,且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在市域内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由市域内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项目)(以下统称“招商引资企业”)。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条 对符合内江市政府性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招商引资企业,可通过受益财政出资或参股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并适当放宽基金投资条件,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对应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
第三条 对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材料、再生资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招商引资企业,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款)在2000万元以上,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按时履约、按时竣工投产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购买设备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购买新设备金额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企业因修建厂房和购买设备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其亩均税收超过10万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生产经营班子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下同),连续工作满1年,且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七条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省质量奖、提名奖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首次获得内江市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根据奖励等次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新荣登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内江市知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2万元。
第八条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后,按改革后的新认定标准)的招商引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招商引资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完成上市申报且被中国证监会或国家相关部门(单位)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由受益财政再给予150万元奖励。通过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企业的奖励不分阶段,上市成功后,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成功进入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展示板除外,只限融资板和交易板)报价转让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转入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内江市域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同一招商引资企业在不同资本市场融资的,不重复申请奖励。
第三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招商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2017年12月31日前,入驻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部分地段的招商引资企业,可降低其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第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四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经认定后,可在5年内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工作经费;对引进的其他具有研究生及硕士学位以上学历,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认定后,可给予3-50万元的引人补助。以上资金,由受益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50%,受益企业支付50%。
第十四条 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人员参评内江市人才发展“三百计划”,经评审,入选为创新人才和创业先锋的人才,可按评审类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资金。其中创新团队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以上资金,由受益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50%,受益企业支付50%。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经投资者本人申请,农村居民户口的,可为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当地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引进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在当地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及高管人员的随迁子女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本人意愿和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就读普通高中且在本地参加中考的,根据本人报考志愿,可按报考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降10%的标准录取;未在本地参加中考和中途转入的,则根据外地中考成绩和转出学校类别,统筹安排到同级别学校就读。
第五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企业用地,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级统筹优先安排落实。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招商引资工业企业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符合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招商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地方规定标准(地方未制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可按其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可按企业要求提供标准厂房,企业可采取租用或先租后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在租用期间,第1-2年可免收租金,第3-4年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收取,之后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六章 要素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严格贯彻执行省、市出台的用水、购电和用气政策,符合直购电和消纳富裕电量政策的,积极协助向上申报。扩大天然气直供范围,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工业用气价格。
第二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领导牵头联系促进机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与我市已签约的招商引资企业,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原则上执行已签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在享受本办法明确的扶持政策后,还可同时享受国家、省级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符合内江产业规划的一、三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本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六条 内江市本市投资者在市内各园区投资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内江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内江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为加快培育制造业发展新动能、打造制造业强市,努力形成制造业招商政策比较优势,促进传统制造业快速转型升级、迈向产业高端,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内江市域内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可享受扶持。
二、扶持政策
(二)在土地供给中,对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三)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四)市、县(区)两级均可设立适度规模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研发补助、培训资助、社保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新引进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按不低于该项目新购置设备费的10%给予奖励;对搬迁的项目正式投产后,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搬迁补贴。对重点产业项目可给予适度厂房装修补贴和一定期限的企业生产货运物流补贴。对由市上主导引进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各县(区)财力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开放合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市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市上专项资金给予适度支持。
(五)鼓励企业入驻园区租赁工业标准化厂房,对租赁期前两年租赁厂房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在租赁期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对租赁厂房租金可按市场价租金的50%给予补贴。
(六)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可根据重大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新增贡献给予一定奖补。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相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符合条件的研发设备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对于重大项目及创新项目,可对城镇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一定补助;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七)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给予贴息、奖补。对重大项目实施代办服务制,开展全程免费代办。
(八)打破国内和国外品牌限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内江造优质产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机构采购、使用内江造产品。
(九)将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纳入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等政策实施范围。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创造条件推进天然气大用户、工业园区企业用气实行阶梯定价等优惠政策。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可给予价格补贴。
(十)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折算为技术股份。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十一)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支持各地依托商协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各地可制定奖励办法,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和工作经费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三、附则
(十二)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特别重大的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全市制造业发展具有特别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通过规范程序,报所在地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十三)本办法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各县(区)自行确定奖补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对扶持范围、对象、内容和奖补标准等予以明确。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内江市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内江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成渝经济区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的现代农业招商引资项目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设施农业、现代畜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项目。
(二)符合内江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在内江市域内的外来投资项目,可享受扶持。
二、扶持政策
(三)对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现代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如期竣工并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投入总额不少于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符合本条政策的项目建设期贷款,前两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
(四)对引进的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我市建立了原料基地的,国家级的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的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
(五)对新引进的规模设施种植项目奖补标准:(1)标准钢架连栋大棚项目。连片连栋大棚面积达30亩以上,每亩补助不少于3000元。(2)智能温室项目。智能温室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不少于100元。(3)“两网一灌”设施项目。设施钢架防虫网面积、防鸟网面积、喷滴灌设施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不少于300元。以上项目同时申报上级和其他财政补助项目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休闲观光创意农业项目奖补标准:(1)对当年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在享受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行奖励20万元。(2)对获批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星级示范企业、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等国家级荣誉的项目奖励10万元,对获批全省最具魅力休闲乡村等省级荣誉的项目奖励5万元。
(七)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支持各地依托商协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各地可制定奖励办法,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和工作经费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三、附则
(八)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特别重大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全市农业产业发展具有特别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通过规范程序,报所在地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九)本办法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各县(区)自行确定奖补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对扶持范围、对象、内容和奖补标准等予以明确。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内江市返乡创业扶持办法
为深入推进川商返乡创业回家工程,促进川商抱团式回归,鼓励川商将适合的产业转移回家乡再创业、再发展,发挥创业促进就业倍增效应,结合内江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内江市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内江市域内的返乡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或在本市从事返乡创业指导、服务等业务的机构,可享受扶持。
二、扶持政策
(二)对为返乡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三)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指导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并经营半年以上的,按照500-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指导补贴。
(四)返乡创办企业新增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一名劳动者就业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入驻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返乡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不超过60%基数档次)、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返乡创办企业享受创业补贴、吸纳就业奖励必须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5人以上就业,且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五)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以上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返乡创业者创办的实体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扶持期限为2年,扶持补贴每年最高限额1万元。进驻民营主体领办或共建的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由同级财政参照给予相应补贴。
(六)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个人,由创业所在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对其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市创业小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七)对返乡创办小微企业(包括农村合作社)的担保贷款可将“三权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村居民房屋产权)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条件,贷款利息纳入贴息范围。由市创业小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最高贷款金额为200万元。
(八)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支持各地依托商协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各地可制定奖励办法,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和工作经费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三、附则
(九)凡在我市投资的返乡创业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享受我市其他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特别重大的返乡创业投资项目,通过规范程序,报所在地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十)本政策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对扶持范围、对象、内容和奖补标准等予以明确。对符合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解决,其他资金由项目引进县(区)自行承担。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资中县“回家工程”创新创业孵化园优惠扶持办法(试行)
为切实推进资中县“回家工程”创新创业孵化园发展,营造优良投资环境,充分利用外资,引导形成产业集聚,促进资中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资中县域内的项目(企业),可享受扶持。
2.本优惠扶持办法仅适用于入驻孵化园的创业者及企业。
第二条 租金及配套优惠政策
1.厂房及租金:入住标准厂房第一年、第二年免收租金、第三年至第五年按正常租金的50%的比例收取,即一楼每月10元/平方米,二楼每月8元/平方米,三楼每月6元/平方米”。
2.物业服务费:楼栋厂区内物业服务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公共区域部分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条 金融扶持政策
1.对入驻的返乡创办企业的法人,依据银发〔2016〕202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川财金〔2016〕124号《关于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合伙经营或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可将“三权抵押”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条件。以上贷款由县财政按规定贴息。
2.纳入“助保贷”支持。对入驻孵化园、有固定资产作抵押物的企业,优先纳入“助保贷”支持范围,按照“助保贷”相关规定给予金融支持。
3.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为入驻孵化园的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机器设备抵(质)押等金融服务。
第四条 带动就业奖励
鼓励入驻企业吸纳建档卡贫困对象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资人社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予以奖励。
第五条 高新技术及人才扶持政策
1.入驻企业项目符合“两新”条件或经孵化并申报“两新”项目成功的,按内府发〔2014〕40号《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支持。
2.对入驻企业高管及技术人才,按照资人才办〔2016〕9号《资中县人才公寓周转房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可自愿申请人才公寓周转房。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在我县范围内不受限制,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子女就学。
第六条 其他奖励政策
1.参照内府办发〔2017〕59号文件精神,对新引进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按不低于该项目新购置设备费的10%给予奖励。对搬迁的旧设备,由县经信局牵头,根据设备使用规范进行审核,并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设备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8%的标准,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一般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大型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对享受本项目优惠的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得将设备搬离园区。
2.参照内府办发〔2017〕59号文件精神,对搬迁入园项目正式投产后给予搬迁补贴。补贴金额由县审计局牵头,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测算,其补贴金额原则不高于全部搬迁费用的50%,单户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享受本项目优惠的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得将设备搬离园区。
3.参照内府办发〔2017〕59号文件精神,对企业因园区无法提供配套喷漆、电镀等工艺而将过程产品运往成渝地区进行加工所产生的往返运输费用,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的,按每公里不超过0.2元/吨予以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入驻企业的环评、安评、能评获得批复并正常生产后,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企业50%的评估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5.依据内府办发〔2017〕59号文件精神,为提升入驻重点企业生产形象,改善厂区生产条件而产生的装修费用,经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装修补贴。
6.对入驻企业提供职工周转房(重龙镇、水南镇户籍除外),周转房需入驻企业提供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核认定后,可提供不超过3套的职工周转住房,其租金按当年政府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
7.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符合条件的按内府办发〔2017〕54号《内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予以支持。
8.在创新创业孵化园中孵化成功的企业,需搬迁入驻我县经济开发区内的,按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9.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特别重大的返乡创业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资中县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结合资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分为销售型和服务型。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提供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物流、培训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第三条 适用本扶持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资中县域内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
(二)电子商务应用为企业的营销手段之一且电子商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30%以上,或网络交易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扶持:
(一)办公场地扶持政策。
1.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包括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示范街)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每户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其中,第一年至第二年按租金的100%进行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租金的50%进行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1个年度后,于次年兑付其上年度的资金补贴;经营不满1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2.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正常经营满三年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办公场地租金扶持:
(1)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或营业收入未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
(2)提供数字认证、平台建设、网上支付、远程数据管理、物流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未达到2万元的。
3.企业在享受办公场地租金扶持期间,不得转租、分租等,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途。
4.企业的补贴面积超过500平米以上的,经认定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二)快递物流扶持政策。
对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的第三方快递物流企业的快递揽件量,按每单0.5元予以补贴,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服务平台扶持政策。
1.支持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农特产品网货改造、宣传推广、品牌培育、物管费,整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产业园区,以及各类企业服务机构等资源,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2.支持本地电子商务平台。本地电子商务平台线上年交易额(以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或平台后台数据为准,下同)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四)电子商务应用扶持政策。
1.支持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每年不低于50万)。支持本地电商应用企业年度电子商务网络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以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或平台后台数据为准),根据申报企业网络销售额度采取因素分配法确定奖励资金额度,每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实体企业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对线上年跨境贸易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支持建立区域营运中心。对电子商务企业在资中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结算中心、分拨中心、交易中心等,且年度线上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按不低于线上交易额3‰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人才引进与培训扶持政策。
1.支持引进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与资中县电子商务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给予每人2—5万元奖励(分3年平均拨付)。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参照市上制定。
2.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电子商务行业培训,每年培训电子商务应用技术人才(包含精准扶贫对象)100人次,电子商务专业知识普及培训1000人次。
(六)示范扶持政策。
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0.5万元的奖励。
2.对被认定为县级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示范街、示范村(社区),且由企业承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承建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评审认定办法参照市上制定。
(七)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1.支持打造“资中造”网络销售品牌。对企业打造一个电子商务产品品牌,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实体企业剥离电子商务业务。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剥离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且运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电子商务企业3万元的奖励。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项目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市县级收取部分,按如下规定收取: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第六条 奖励、补贴的申报和审核。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申报和审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组织申报时间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二)申报企业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二份),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报经县政府审批。对县政府批准奖励、补贴的企业,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三)若申报企业同时满足《内江市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扶持办法》支持条件,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
第七条 企业如果以虚假项目、资料等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资金的,责令其全部退回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建设对资中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年度电商交易额较大的电商应用企业,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
第九条 同一个企业或项目不重复享受中央、省、市、县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资中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行业结构优化,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县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资金用于推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并根据财政状况可逐年扩大服务业发展资金规模。
第二条 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等。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服务业集聚区内重大项目申报纳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优先申报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新引进或建成的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或者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须为本县法人机构),在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后,按其在本区域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新注册的总部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一)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国家、省级、市级、县级重大项目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按完成额的0.1%奖励;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完成额的0.5%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按完成额的1.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二)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并如期竣工投用的服务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2%给予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50亿元、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0.5亿元的服务业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40万、30万元、20万、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获得全市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十强”荣誉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荣誉奖励,首次获得该荣誉的企业另予1万元的品牌培育奖励。
(三)支持制造业实施主辅分离,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并在我县工商部门登记为法人企业的服务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后,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主辅分离重大项目,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扶持。
(四)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对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或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按主辅分离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加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对认真履行统计义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经内江市统计局检查验收合格后,平均每户每年以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该补助资金考核后,根据考核分值发放。
(六)经特许经营备案登记后,新开直营店或加盟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当年每新增1家直营店或加盟店,分别给予5万、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七)对首次评定为AAAA、AAA、AA级的在资中注册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一)对销售收入增长20%及以上,且销售额在市内同行业排名前10位的商贸流通企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市场拓展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性展览和推销活动的企业,给予摊位费、产品托运和人员差旅费等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补贴标准:境外补贴3万元,省外补贴1.5万元,省内补贴8000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15万元。
(三)支持企业举办展会活动,对完全市场化运作,且展期达3天以上、展位100个以上或展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知名展会,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的场租补贴;对有实物参展并涉及市外物流的,对参展企业按物流实际发生额,按不超过50%的标准进行补贴。
(四)鼓励扩大出口。
1.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1万元;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2万元;出口额达到65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5万元;出口额达到1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10万元;出口额达到30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20万元。
2.鼓励企业出口增长。企业当年出口同比有所增长,按增长的绝对值分档计算,出口总额每增加650万元人民币,给予国际市场开拓奖励资金1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3.鼓励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对当年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当年出口额在6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国际市场开拓奖励资金2万元,并可同时享受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物流补贴。
4.对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实施经费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对有利于扩大出口的技改项目,按照项目贷款资金和设备采购给予财政补助。技改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发生的利息支出或生产设备购置费以及研发项目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5.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质量认证、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等的相关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6.支持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参保的企业,在享受省上补贴的同时,按所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
7.支持有资质的企业到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或并购建立营销网络,对其开展上述活动的前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第七条 做实发展保障
(一)放宽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我县服务业领域。
(二)优先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新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品市场、物流园区等四类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供地,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办理。物流用地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三)切实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扶持措施适用在本县注册的电子商务、物流、商贸、会展等行业重点企业。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计算。已享受其它补助政策的同一事项,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对发展前景好、影响面大、带动作用强、示范效应明显、地方财政贡献突出、投资5亿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的特别重大的服务业项目或知名服务业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建卡贫困家庭就业和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改革开放战略,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和吸引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向“招新引优”“招大引强”“招才引智”转变,加快全方位开放合作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扶持范围
第一条 市外投资者来内投资符合内江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注册所在地在内江市域内,且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在市域内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由市域内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项目)(以下统称“招商引资企业”)。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条 对符合内江市政府性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招商引资企业,可通过受益财政出资或参股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并适当放宽基金投资条件,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对应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
第三条 对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材料、再生资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招商引资企业,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款)在2000万元以上,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按时履约、按时竣工投产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购买设备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购买新设备金额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企业因修建厂房和购买设备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其亩均税收超过10万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生产经营班子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下同),连续工作满1年,且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七条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省质量奖、提名奖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首次获得内江市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根据奖励等次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新荣登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内江市知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2万元。
第八条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后,按改革后的新认定标准)的招商引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招商引资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完成上市申报且被中国证监会或国家相关部门(单位)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由受益财政再给予150万元奖励。通过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企业的奖励不分阶段,上市成功后,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成功进入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展示板除外,只限融资板和交易板)报价转让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转入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内江市域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同一招商引资企业在不同资本市场融资的,不重复申请奖励。
第三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招商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2017年12月31日前,入驻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部分地段的招商引资企业,可降低其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第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四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经认定后,可在5年内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工作经费;对引进的其他具有研究生及硕士学位以上学历,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认定后,可给予3-50万元的引人补助。以上资金,由受益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50%,受益企业支付50%。
第十四条 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人员参评内江市人才发展“三百计划”,经评审,入选为创新人才和创业先锋的人才,可按评审类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资金。其中创新团队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以上资金,由受益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50%,受益企业支付50%。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经投资者本人申请,农村居民户口的,可为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当地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引进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在当地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及高管人员的随迁子女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本人意愿和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就读普通高中且在本地参加中考的,根据本人报考志愿,可按报考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降10%的标准录取;未在本地参加中考和中途转入的,则根据外地中考成绩和转出学校类别,统筹安排到同级别学校就读。
第五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企业用地,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级统筹优先安排落实。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招商引资工业企业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符合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招商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地方规定标准(地方未制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可按其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可按企业要求提供标准厂房,企业可采取租用或先租后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在租用期间,第1-2年可免收租金,第3-4年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收取,之后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六章 要素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严格贯彻执行省、市出台的用水、购电和用气政策,符合直购电和消纳富裕电量政策的,积极协助向上申报。扩大天然气直供范围,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工业用气价格。
第二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领导牵头联系促进机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与我市已签约的招商引资企业,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原则上执行已签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在享受本办法明确的扶持政策后,还可同时享受国家、省级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符合内江产业规划的一、三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本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六条 内江市本市投资者在市内各园区投资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内江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内江市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为加快培育制造业发展新动能、打造制造业强市,努力形成制造业招商政策比较优势,促进传统制造业快速转型升级、迈向产业高端,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内江市域内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可享受扶持。
二、扶持政策
(二)在土地供给中,对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三)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四)市、县(区)两级均可设立适度规模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研发补助、培训资助、社保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新引进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按不低于该项目新购置设备费的10%给予奖励;对搬迁的项目正式投产后,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搬迁补贴。对重点产业项目可给予适度厂房装修补贴和一定期限的企业生产货运物流补贴。对由市上主导引进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各县(区)财力平衡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开放合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市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市上专项资金给予适度支持。
(五)鼓励企业入驻园区租赁工业标准化厂房,对租赁期前两年租赁厂房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在租赁期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对租赁厂房租金可按市场价租金的50%给予补贴。
(六)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可根据重大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新增贡献给予一定奖补。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相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符合条件的研发设备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对于重大项目及创新项目,可对城镇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一定补助;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七)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给予贴息、奖补。对重大项目实施代办服务制,开展全程免费代办。
(八)打破国内和国外品牌限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内江造优质产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机构采购、使用内江造产品。
(九)将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纳入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等政策实施范围。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创造条件推进天然气大用户、工业园区企业用气实行阶梯定价等优惠政策。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可给予价格补贴。
(十)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折算为技术股份。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十一)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支持各地依托商协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各地可制定奖励办法,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和工作经费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三、附则
(十二)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特别重大的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全市制造业发展具有特别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通过规范程序,报所在地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十三)本办法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各县(区)自行确定奖补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对扶持范围、对象、内容和奖补标准等予以明确。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内江市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内江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成渝经济区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的现代农业招商引资项目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设施农业、现代畜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项目。
(二)符合内江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在内江市域内的外来投资项目,可享受扶持。
二、扶持政策
(三)对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现代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如期竣工并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投入总额不少于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符合本条政策的项目建设期贷款,前两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
(四)对引进的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我市建立了原料基地的,国家级的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的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
(五)对新引进的规模设施种植项目奖补标准:(1)标准钢架连栋大棚项目。连片连栋大棚面积达30亩以上,每亩补助不少于3000元。(2)智能温室项目。智能温室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不少于100元。(3)“两网一灌”设施项目。设施钢架防虫网面积、防鸟网面积、喷滴灌设施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不少于300元。以上项目同时申报上级和其他财政补助项目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休闲观光创意农业项目奖补标准:(1)对当年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在享受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行奖励20万元。(2)对获批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星级示范企业、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等国家级荣誉的项目奖励10万元,对获批全省最具魅力休闲乡村等省级荣誉的项目奖励5万元。
(七)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支持各地依托商协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各地可制定奖励办法,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和工作经费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三、附则
(八)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特别重大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全市农业产业发展具有特别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通过规范程序,报所在地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九)本办法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各县(区)自行确定奖补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对扶持范围、对象、内容和奖补标准等予以明确。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内江市返乡创业扶持办法
为深入推进川商返乡创业回家工程,促进川商抱团式回归,鼓励川商将适合的产业转移回家乡再创业、再发展,发挥创业促进就业倍增效应,结合内江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内江市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内江市域内的返乡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或在本市从事返乡创业指导、服务等业务的机构,可享受扶持。
二、扶持政策
(二)对为返乡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三)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指导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并经营半年以上的,按照500-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指导补贴。
(四)返乡创办企业新增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一名劳动者就业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入驻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返乡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不超过60%基数档次)、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返乡创办企业享受创业补贴、吸纳就业奖励必须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5人以上就业,且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五)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以上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返乡创业者创办的实体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扶持期限为2年,扶持补贴每年最高限额1万元。进驻民营主体领办或共建的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由同级财政参照给予相应补贴。
(六)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个人,由创业所在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对其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市创业小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七)对返乡创办小微企业(包括农村合作社)的担保贷款可将“三权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村居民房屋产权)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条件,贷款利息纳入贴息范围。由市创业小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最高贷款金额为200万元。
(八)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支持各地依托商协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委托招商。各地可制定奖励办法,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和工作经费补贴。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三、附则
(九)凡在我市投资的返乡创业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享受我市其他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特别重大的返乡创业投资项目,通过规范程序,报所在地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十)本政策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对扶持范围、对象、内容和奖补标准等予以明确。对符合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解决,其他资金由项目引进县(区)自行承担。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资中县“回家工程”创新创业孵化园优惠扶持办法(试行)
为切实推进资中县“回家工程”创新创业孵化园发展,营造优良投资环境,充分利用外资,引导形成产业集聚,促进资中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资中县域内的项目(企业),可享受扶持。
2.本优惠扶持办法仅适用于入驻孵化园的创业者及企业。
第二条 租金及配套优惠政策
1.厂房及租金:入住标准厂房第一年、第二年免收租金、第三年至第五年按正常租金的50%的比例收取,即一楼每月10元/平方米,二楼每月8元/平方米,三楼每月6元/平方米”。
2.物业服务费:楼栋厂区内物业服务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公共区域部分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条 金融扶持政策
1.对入驻的返乡创办企业的法人,依据银发〔2016〕202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川财金〔2016〕124号《关于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合伙经营或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可将“三权抵押”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条件。以上贷款由县财政按规定贴息。
2.纳入“助保贷”支持。对入驻孵化园、有固定资产作抵押物的企业,优先纳入“助保贷”支持范围,按照“助保贷”相关规定给予金融支持。
3.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为入驻孵化园的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机器设备抵(质)押等金融服务。
第四条 带动就业奖励
鼓励入驻企业吸纳建档卡贫困对象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资人社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予以奖励。
第五条 高新技术及人才扶持政策
1.入驻企业项目符合“两新”条件或经孵化并申报“两新”项目成功的,按内府发〔2014〕40号《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支持。
2.对入驻企业高管及技术人才,按照资人才办〔2016〕9号《资中县人才公寓周转房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可自愿申请人才公寓周转房。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在我县范围内不受限制,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子女就学。
第六条 其他奖励政策
1.参照内府办发〔2017〕59号文件精神,对新引进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按不低于该项目新购置设备费的10%给予奖励。对搬迁的旧设备,由县经信局牵头,根据设备使用规范进行审核,并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设备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8%的标准,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一般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大型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对享受本项目优惠的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得将设备搬离园区。
2.参照内府办发〔2017〕59号文件精神,对搬迁入园项目正式投产后给予搬迁补贴。补贴金额由县审计局牵头,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测算,其补贴金额原则不高于全部搬迁费用的50%,单户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享受本项目优惠的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得将设备搬离园区。
3.参照内府办发〔2017〕59号文件精神,对企业因园区无法提供配套喷漆、电镀等工艺而将过程产品运往成渝地区进行加工所产生的往返运输费用,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的,按每公里不超过0.2元/吨予以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入驻企业的环评、安评、能评获得批复并正常生产后,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企业50%的评估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5.依据内府办发〔2017〕59号文件精神,为提升入驻重点企业生产形象,改善厂区生产条件而产生的装修费用,经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装修补贴。
6.对入驻企业提供职工周转房(重龙镇、水南镇户籍除外),周转房需入驻企业提供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核认定后,可提供不超过3套的职工周转住房,其租金按当年政府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
7.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符合条件的按内府办发〔2017〕54号《内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予以支持。
8.在创新创业孵化园中孵化成功的企业,需搬迁入驻我县经济开发区内的,按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9.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特别重大的返乡创业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资中县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结合资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分为销售型和服务型。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提供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物流、培训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第三条 适用本扶持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资中县域内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
(二)电子商务应用为企业的营销手段之一且电子商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30%以上,或网络交易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扶持:
(一)办公场地扶持政策。
1.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包括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示范街)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每户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其中,第一年至第二年按租金的100%进行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租金的50%进行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1个年度后,于次年兑付其上年度的资金补贴;经营不满1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2.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正常经营满三年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办公场地租金扶持:
(1)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或营业收入未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
(2)提供数字认证、平台建设、网上支付、远程数据管理、物流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未达到2万元的。
3.企业在享受办公场地租金扶持期间,不得转租、分租等,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途。
4.企业的补贴面积超过500平米以上的,经认定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二)快递物流扶持政策。
对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的第三方快递物流企业的快递揽件量,按每单0.5元予以补贴,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服务平台扶持政策。
1.支持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农特产品网货改造、宣传推广、品牌培育、物管费,整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产业园区,以及各类企业服务机构等资源,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2.支持本地电子商务平台。本地电子商务平台线上年交易额(以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或平台后台数据为准,下同)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四)电子商务应用扶持政策。
1.支持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每年不低于50万)。支持本地电商应用企业年度电子商务网络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以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或平台后台数据为准),根据申报企业网络销售额度采取因素分配法确定奖励资金额度,每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实体企业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对线上年跨境贸易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支持建立区域营运中心。对电子商务企业在资中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结算中心、分拨中心、交易中心等,且年度线上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按不低于线上交易额3‰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人才引进与培训扶持政策。
1.支持引进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与资中县电子商务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给予每人2—5万元奖励(分3年平均拨付)。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参照市上制定。
2.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电子商务行业培训,每年培训电子商务应用技术人才(包含精准扶贫对象)100人次,电子商务专业知识普及培训1000人次。
(六)示范扶持政策。
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0.5万元的奖励。
2.对被认定为县级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示范街、示范村(社区),且由企业承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承建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评审认定办法参照市上制定。
(七)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1.支持打造“资中造”网络销售品牌。对企业打造一个电子商务产品品牌,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实体企业剥离电子商务业务。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剥离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且运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电子商务企业3万元的奖励。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项目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市县级收取部分,按如下规定收取: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第六条 奖励、补贴的申报和审核。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申报和审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组织申报时间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二)申报企业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二份),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报经县政府审批。对县政府批准奖励、补贴的企业,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三)若申报企业同时满足《内江市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扶持办法》支持条件,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
第七条 企业如果以虚假项目、资料等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资金的,责令其全部退回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建设对资中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年度电商交易额较大的电商应用企业,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
第九条 同一个企业或项目不重复享受中央、省、市、县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资中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行业结构优化,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县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资金用于推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并根据财政状况可逐年扩大服务业发展资金规模。
第二条 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等。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服务业集聚区内重大项目申报纳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优先申报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新引进或建成的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或者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须为本县法人机构),在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后,按其在本区域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新注册的总部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一)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国家、省级、市级、县级重大项目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按完成额的0.1%奖励;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完成额的0.5%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按完成额的1.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二)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并如期竣工投用的服务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2%给予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50亿元、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0.5亿元的服务业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40万、30万元、20万、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获得全市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十强”荣誉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荣誉奖励,首次获得该荣誉的企业另予1万元的品牌培育奖励。
(三)支持制造业实施主辅分离,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并在我县工商部门登记为法人企业的服务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后,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主辅分离重大项目,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扶持。
(四)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对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或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按主辅分离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加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对认真履行统计义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经内江市统计局检查验收合格后,平均每户每年以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该补助资金考核后,根据考核分值发放。
(六)经特许经营备案登记后,新开直营店或加盟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当年每新增1家直营店或加盟店,分别给予5万、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七)对首次评定为AAAA、AAA、AA级的在资中注册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一)对销售收入增长20%及以上,且销售额在市内同行业排名前10位的商贸流通企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市场拓展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性展览和推销活动的企业,给予摊位费、产品托运和人员差旅费等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补贴标准:境外补贴3万元,省外补贴1.5万元,省内补贴8000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15万元。
(三)支持企业举办展会活动,对完全市场化运作,且展期达3天以上、展位100个以上或展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知名展会,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的场租补贴;对有实物参展并涉及市外物流的,对参展企业按物流实际发生额,按不超过50%的标准进行补贴。
(四)鼓励扩大出口。
1.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1万元;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2万元;出口额达到65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5万元;出口额达到1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10万元;出口额达到30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20万元。
2.鼓励企业出口增长。企业当年出口同比有所增长,按增长的绝对值分档计算,出口总额每增加650万元人民币,给予国际市场开拓奖励资金1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3.鼓励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对当年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当年出口额在6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国际市场开拓奖励资金2万元,并可同时享受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物流补贴。
4.对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实施经费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对有利于扩大出口的技改项目,按照项目贷款资金和设备采购给予财政补助。技改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发生的利息支出或生产设备购置费以及研发项目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5.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质量认证、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等的相关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6.支持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参保的企业,在享受省上补贴的同时,按所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
7.支持有资质的企业到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或并购建立营销网络,对其开展上述活动的前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第七条 做实发展保障
(一)放宽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我县服务业领域。
(二)优先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新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品市场、物流园区等四类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供地,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办理。物流用地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三)切实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扶持措施适用在本县注册的电子商务、物流、商贸、会展等行业重点企业。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计算。已享受其它补助政策的同一事项,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对发展前景好、影响面大、带动作用强、示范效应明显、地方财政贡献突出、投资5亿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的特别重大的服务业项目或知名服务业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建卡贫困家庭就业和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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