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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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文件必要性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确保社保降费率工作按时推进,从而进一步减轻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部署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文件征求了税务、社保中心等部门、单位的意见,上述单位均表示无意见。
四、主要内容
1、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时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2、继续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目前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继续执行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50%的政策。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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