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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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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金融审计 建材,家具,汽车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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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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