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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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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地区: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日期: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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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发〔2016〕72号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各分局、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西安市服务标准化工作,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竞争力,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规范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市质监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落实。

                                                                      市质监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4日


西安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保障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07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发[2012]12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是指在西安市辖区服务行业开展的以建立符合某一行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标准体系及按照标准体系运行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要求与管理

第三条 试点的主要目标

增强试点单位的服务业标准化意识,推广实施服务业标准及先进的服务业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本单位服务标准化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与国际接轨,创建服务品牌,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试点的主要任务

建立科学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组织推广、实施和改进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顾客满意度,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条  试点项目的管理

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由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西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和西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发文征集、组织评审、批准立项和终期评估验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试点期一般为两年,市质监局负责试点项目推进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项目单位的日常联系和实施过程中(阶段性)的检查。试点项目的终期评估验收工作由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第六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主体,是指企业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西安市辖区的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重视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推进目标。

(三)申报单位应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处罚和媒体曝光。

(四)申报单位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在本行业内排名靠前,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度,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五)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实施服务业标准的基础,承诺并明示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并为试点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

(六)试点项目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

第七条  试点项目的申报、立项及审批程序

(一)各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项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辖区发改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试点项目材料报送市质监局。

(三)市质监局负责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市质监局会同市发改委会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八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成立试点工作组织机构,推动试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

试点工作机构以建立和实施服务标准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集与该单位有关的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定服务业地方标准草案。

(三)按照试点目标建立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服务质量及服务过程的标准体系,并按该标准体系组织实施。

(四)充分发挥标准化内审员的专业技术优势,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宣贯标准。

(五)实施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效运行已建立的标准体系,保证服务质量。

(六)制定企业标准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九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围绕试点的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明确阶段任务、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质监局负责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按阶段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对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应在试点期内完成试点任务,并按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查合格的,出具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时间、人员、评价记录、评价结论等),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填报相关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材料。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的验收

(一)市级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参与,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

(二)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07号)中附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计分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验收结果的处理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工作组应形成验收评价报告、结论档案材料,提交市质监局留存。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

 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3、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计分表;

 4、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不合格项报告;

 5、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质监局根据验收报告、结论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试点评估结果。对通过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由市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同时对通过验收优秀的试点单位授予“西安市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不予资金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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