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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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局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根据23号公告规定,现就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自2017年度汇算清缴起,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不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及提交备案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23号公告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详见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二、对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我局大厅提交资料。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成都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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