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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再就业类优惠政策
(一)社保及岗位补贴政策(渝府发〔2008〕96号)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贴和岗位补贴(每人每年2000元)。我市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从2008年2月起,还在享受期内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二) 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财税〔2009〕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渝北就业办〔2008〕2号、渝府发〔2008〕96号)
在渝北区内从事非农业性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和进城务工农民;招用了相关人员(要求必须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均可按有关规定由个人、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为5万元,创业能力强、项目优的可放宽到8万元,企业小额贷款按吸纳的相应人员每人5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渝北府办发〔2009〕4号)
1. 放宽再就业重点企业申报条件并提高贴息标准(见渝就业办〔2006〕9号),将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申报条件的人数由100人降低至80人,贴息贷款额提高到人均2.5万-3万元,贴息额最高为6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贴息,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大学生、城镇退伍军人贴全息,进城创业农民工、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贷款贴息比例为80%。
2.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岗农民工等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将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最高标准提高到600元/人。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3. 对面向返乡农民工举办招聘会的职介单位,按现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上岗就业的返乡农民工人数,以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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