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政策详情
1、享受省级开发区的全部优惠政策。
2、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10%以上(但首期总的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到位。
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最低标准为1万美元。
3、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建办科技型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
4、进驻企业可得到120平方米以内的研发办公用房,租金第一年免收,第二、第三年减半收取;
由留学人员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建办的高科技企业可得到80-12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三年免收租金;
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股票上市公司来中心建立研发中心、试验基地,二年内中心无偿提供200平方米以内研发办公用房,期满后租金减半收取。
进驻企业可免费得到宽带互联网接入,三年内免收网络费。
5、企业从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对营业税先征后通过财政渠道补助;三年内对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渠道给予一定补助;对所得税,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财政渠道全部补助,期满后五年减半补助;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可根据国家规定免征引进设备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各种规费中本市部分,三年内全免,期满后三年减半收取。
6、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年净利润在30万元以下的,同时免征所得税。
7、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
8、由市财政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用于中心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及奖励。对从事成果转化的项目,经科技、财政部门审定,可一次性贷款10-30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火炬、星火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验收鉴定后,给予一次性贴息,市贴息经费与国家及省贴息经费按0.5:1的比例匹配。对在高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中高级科技人员,可一次性奖励5-20万元。
9、进驻企业可优先申请省、市各级科研计划项目和各项基金,优先申报省、市各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
10、企业如在省级开发区内批租土地自行建造厂房,地价按保护价(每年公布一次)优惠10%。对特殊人才,经批准提供住房,租金第一年免收,期满后二年内减半收取;若购买自用住房,由市科技发展基金补贴每平方米300元。
11、经留学人员或中高级科技人员本人申请,可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免费落户本市(镇),并可随迁亲属2-3人,暂不迁户口的,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市市民的待遇。
12、对从孵化基地毕业,并在省级开发区内择址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支持。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来源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