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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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9293065/2011-00200 | 信息分类名称 | 文秘工作/其他公文/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0年7月16日 |
| 名 称 |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中村改造工业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通知 | ||
| 文 号 | 九龙坡府办发2010170号 | 主 题 词 | 文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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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府办发〔2010〕170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中村改造工业企业搬迁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城中村”改造工业企业搬迁优惠政策》已经区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业企业搬迁工作。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九龙坡区“城中村”改造工业企业搬迁
优惠政策
根据我区自身实际和周边地区情况,按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制定如下优惠政策(仅针对“城中村”工业企业搬迁至区内的情况)。
一、
本政策适用于经区政府审定的2009年尚未搬迁的待搬迁企业,且必须是2010年9月30日前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2009年(含)前已入驻园区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扶持,不再享受此政策。
二、
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九龙坡委发 〔2009〕 26号)第二条规定,新注
册地为九龙园区和西彭园区的,
三年内按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的区财政贡献额新增部分的80%,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三、对需使用国有土地修建厂房的企业,地价按20万元/亩支付。
四、对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厂房的企业,将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费、转移就业培训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的区级留成部分按审批权限减半征收或先征后返还。
五、对在区内租用厂房继续生产的企业,租赁价格按市场价执行,政府按2元/\xa9O·月进行补贴,补贴不超过三年,补贴资金由租赁厂房所在地的镇(园区)财政解决。
六、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可优先享受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贷款,担保费减半收取。
七、搬迁企业办件手续均享受“绿色通道”待遇。
八、对于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大以及高科技项目,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特殊支持的优惠政策。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企业搬迁△ 政策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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