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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等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
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区)增值税税收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市与县(区)增值税等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的总体平稳。在中央与省、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的基础上,继续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配套办法,保障和兼顾好市本级与县(区)财力,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注重调动县(区)发展的积极性。坚持保证存量、优化增量,谁发展快、谁受益多,充分调动县(区)加快发展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主动性,为经济的平稳、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财税体制环境。
(三)充分考虑财税改革的总体衔接。鉴于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本次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属于过渡方案,待下一步税制改革以及全市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到位后,再对市对下收入划分体制进行全面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本次市与县(区)收入划分调整的范围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收入。
(二)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三)全省供电企业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增值税,全省金融保险业、高等级公路通行费、重点铁路建筑安装业改征的增值税,以及随同上述供电企业增值税、金融保险业和高等级公路通行费改征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西安地区随同金融保险业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外),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四)除中央级和省级固定收入外,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50%部分),省、市、县(区)按15%、10%、25%的比例分享;省管县按35%的比例分享增值税,市级暂不参与分享。
(五)对市级争取和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其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以后应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剔除应缴入中、省级国库的部分外,其余由市本级与县(区)按30:70分成。
(六)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区)上缴基数。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以及中省对财政体制调整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本次增值税收入划分体制调整后,增值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及缴库办法、市级争取和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等,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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