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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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府办发〔2011〕7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引导劳动力参与工业发展优惠政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引导劳动力参与工业发展优惠政策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石柱县引导劳动力参与工业发展
优惠政策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劳动力参与我县工业园区建设,确保入驻企业达产增效,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宾工业园区企业务工的人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共同提供基本功能齐全的廉租房,保障务工人员临时居住,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为8平方米左右。夫妻同时在南宾工业园区企业务工的,可优先安排。因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企业无法提供保障性住房的,由企业为职工解决部分房租。
第三条 凡在南宾工业园区企业务工的人员,其子女可就近就地入学。小学阶段相应划入县第四小学、立邦希望小学、下路小学、园区小学(待选址新建)就读,初中阶段相应划入南宾镇内中学和下路中学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不缴赞助费。
第四条 凡在南宾工业园区企业务工的人员,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就业的,从次月起可享受由县交委提供的只限本人乘坐的公交专线充值卡。在南宾工业园区启动区就业的按30元/月/人的标准补贴,拓展区就业的按60元/月/人的标准补贴。
第五条 凡由外地返回南宾工业园区企业务工的人员,稳定就业在一年以上的,根据返程距离,提供返程交通费补助(凭票报销)。距离在100公里以上500公里以下的报销上限为200元,距离在500至1000公里的报销上限为350元,距离在1000公里以上的报销上限为500元。在一年内,每人只能享受1次返程交通费补助。
第六条 凡在南宾工业园区企业务工的人员,凭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可享受《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石柱府发〔2010〕197号)规定的每人每年15元补助外,另增加每人每年1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第七条 对转移落户南宾工业园区的移民工业企业,凡当年新招用的三峡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依次先征后返的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南宾工业园区企业可向县人力社保和教育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根据本企业用工需求开展新招职工(当年已培训的除外)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最高标准(600元/人)直接补贴办学企业。
第九条 南宾工业园区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2000元/人/年的岗位补贴和由企业承担并实际交纳社保费补贴(养老保险、医保、失业保险),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南宾工业园区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城镇失业人员20%以上和吸纳农民工30%以上的,最高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100万元及贴息,贴息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南宾工业园区企业符合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条件(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三峡库区移民和高校毕业生达到80人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就业部门负责向上级推荐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重庆籍居民在我县创办企业,每年新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可申报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和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企业招用重庆籍农民工人均贷款额3万元计算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第十三条 对引导劳动力到南宾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含县职教中心)、乡镇劳务经纪人协会,凭企业录用证明、连续半年支付劳动报酬相关凭证和劳动合同,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由原来100元/人提高到150元/人。
第十四条 县内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南宾工业园区企业培训新招职工,按目前技能培训最高标准600元/人给予补助,为其他企业培训按4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宾工业园区,兑现政策依照县级有关部门所拟细则实施,解释权由兑现政策的县级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11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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