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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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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国土能源 建材
发文单位: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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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偿资助金: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企业每家10万元人民币。>

  配套资本金: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获得最高达总注册资本49%100万元以内的配套资本金,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回购股份。

  创新基金: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厦门市、火炬高新区技术创新基金。若申请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可获得火炬高新区财政的配套支持。

  房租减免: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80> - 150 平方米 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 80%交纳租金;可按优惠价租用留学人员配套生活公寓。厦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 500 平方米 以内,第一年免交,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准租金30%、50%缴交。

  税收奖励:入驻厦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的企业在三年孵化期内,每年上缴税款(不含个人所得税)的高新区最后留成部分,高新区管委会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研发扶持:企业建立并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资金后,高新区财政给予50%的配套扶持。

  专利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专利授权后再资助14万元;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专利授权后再资助18万元;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的每件资助0.5万元。

  名牌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外,高新区财政还给予50万元奖励;获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获市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人才政策:境外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可获得火炬高新区“七个100”的政策支持,即100万元生活补贴、住房和创业场所各 100平方米 以上3年免租金;100万元以上创业扶持资金;贷款贴息最高100万元;个人所得税补贴最高100万元;100万元以上资金担保。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厦门等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

  软件企业政策: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²  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来厦创业、工作,可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²  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其子女转入厦门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择园就读。其子女参加中考,可获得加分照顾。

²  加入外国籍并已办理厦门市《引进海外专家证明书》的留学人员、台湾学者及其家属,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²  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取得外籍的或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其在厦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外汇调剂中心价格,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国(境)外。

²  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分期出资。

²  留学人员或台湾学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出资各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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