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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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600016074442J-2016-000107 | 发布日期 | 2016-07-21 11:07 |
| 发布机构 | 延安市财政局 | 浏览次数 | 次 |
| 标 题 | 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物价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延财办综〔2016〕48号
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市农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林业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6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对于收费的清欠收入,需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额缴入各级国库。
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物价局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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