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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办理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9276687/2011-60619 | 生成日期 | 2011-12-26 |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1-12-26 |
| 发布机构 | 生态处 | 是否有效 | 是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渝环发[2011]102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8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8号)精神,积极探索环保司法新机制,切实推进环境法治进程,我市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展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办理试点工作,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集中审理部分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切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办理试点工作
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办理环境保护案件,是牢固树立生态立市和环境优先理念、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司法新机制和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新模式的创新举措,是切实实现环境审判专门化、推进环境法治进程的有益尝试,是人民法院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环境保护审判庭的成立,势必对推进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有关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办理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根据市高法院《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渝高法〔2011〕364号)、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试点集中办理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渝高法〔2011〕383号),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审判机构。在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分别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按规定统一集中审理或审查有关环境保护案件。在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市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庭设立专门环境保护合议庭,分别审理和指导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审理或审查的环境保护案件,分别由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二)关于案件范围。环境保护审判庭和专门环境保护合议庭统一集中审理或审查的环境保护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中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因紧急避险引起的环境损害责任纠纷案;因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破坏环境发生行政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审查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三)关于案件管辖。除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外,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一审环境保护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分别由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审查和执行。因对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作出的一审环境保护诉讼案件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案件,分别由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应专门环境保护合议庭审理。市第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基层法院办理环境保护案件,保持现有做法不变。
(四)关于审判机制。试点工作中,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专家证人制度、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环境保护司法协调机制。
三、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办理试点相关工作
万州区、渝北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已正式挂牌成立,自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外,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一审环境保护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将分别由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审查和执行。有关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环保局。
附件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渝高法〔2011〕364号).doc
附件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试点集中办理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渝高法〔2011〕383号).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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