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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池县坪滩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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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广安市 发布日期: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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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基础分类/文件/文件解读 索引号  723221931/2018-00554
责任部门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25
关键词  土地挂钩 文号  
关于《岳池县坪滩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解读
      为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四川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助推脱贫攻坚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48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7〕90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第1批)》(川国土资函〔2016〕187号)精神,岳池县制定了《岳池县坪滩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5月21日以岳府办函〔2018〕46号文件印发实施。

      一、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整体打造。

      二、建设内容

     对坪滩镇保华寺村、骑龙寨村、冉家店村、帅坨寺村、马鞍寨村等5个村,实施拆旧地块183块,面积743亩,涉及819户3081人;规划农村集中安置建新区16处,总面积242亩,预计获取城镇周转指标501亩。

     三、建设标准

    (一)拆旧补偿范围与标准。

     1.补偿范围。项目立项规划纳入拆旧区登记的房屋均属拆迁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拆旧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参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执行。

     (1)地上建筑物补助: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助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规定,参照征收土地对地面建筑物补助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框架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助900元;半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助830元;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助750元;砖(石)木结构(含穿逗、条石)房屋每平方米补助550元;土(墙)木、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彩钢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简易结构(含畜禽圈)每平方米补助150元;有墙体无房盖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无墙体、无房盖但有地基的每平方米补助50元。

     (2)零星林木补助:对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果、树、竹等移栽或砍伐费用,按每亩4000元补助,较为成片的按每亩6000元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所在乡镇政府参照广安府发〔2018〕11号文件确定。

     (3)地面设施补助:对拆旧房屋周围的空闲地、院坝(晒坝)、水井、水池、鱼塘、沼气池、围墙、堡坎等地面附属设施,按4000元/亩进行补助。具体实施由所在乡镇政府参照广安府发〔2018〕11号文件确定。

     (4)搬家补助:每户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每户600元,4人的每户800元,5人以上的每户1000元。

     (5)租房补助:针对参与统建新房的农户,每户一次性发放租房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每户2500元,4人—6人的每户4000元,7人以上的每户5500元。

     (二)拆旧复垦。

     1.按照立项规划,对立项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

     2.对拆除后的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并按设计要求整理成耕地,其有效耕作层需达到60厘米以上。

     (三)农房建新区。

     1.新建房屋占地标准,按人均25平方米标准执行,3人以下(含3人)的占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5人以上(含5人)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2.建新区占地面积(建新房屋占地面积与配套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之和)严格按照川国土资发〔2017〕90号文件要求执行,人均综合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

     3.建新区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房屋建筑面积人均控制在35平方米—40平方米以内。

     4.建新区组团原则上控制在30户—60户左右。

     四、建设方式

     由广安金土地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抓好落实。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参与农户统建新房。其旧房补助款及附属设施补偿款由村民业主建房委员会代管,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监管,用于建新区房屋建设。房屋竣工结算时,根据新房建设价款,实行多退少补。

     (二)参与农户不建新房。须提供现居住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和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并按规定时间将旧房移交复垦,方可领取旧房补助款和附属设施补偿费。

     (三)搬家费与租房费的支付。搬家费与租房费须在参与农户提出申请并承诺不在项目区搭棚居住,且已落实具体租房地点后,凭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有租赁房屋所在村民小组或社区签章)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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