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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财政局 |
文件 |
|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
渝财库〔2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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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重庆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商业银行市分行、重庆市商业银行:
为顺利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保证非税收入的及时解缴,根据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3]26号)文件精神和市级部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征管实际,现就开设“重庆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缴专户
“汇缴专户”是重庆市财政局根据部分执收单位的实际,由市财政局为其在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设立的收入汇集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异地非税收入的收纳和解缴,不得用于核算其他收入和办理支付。
二、收入收纳程序
1、当缴费人异地缴款时,各执收单位应将开设的“汇缴专户”开户行名称、账号和户名通知缴费人,缴费人应按规定及时将款项汇入“汇缴专户”。
2、执收单位应及时到“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取回缴款汇兑凭证收账通知联,及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达“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在填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付款人栏内容按银行收账通知联上的付款人全称、付款人账号和付款银行填开,收款人名称填列“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列财政规定的专户银行及账号。
三、收入解缴程序
代理银行凭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录入财政信息,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开具的缴款金额将资金自动从“汇缴专户”划转至财政专户。
以上,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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