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政策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