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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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进区企业的快速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对开发区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项目和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具体条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外商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外商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的所得税税款;自开始生产经营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减免所得税款的60%。
第六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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