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 >
巴南府办发〔2005〕43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南汽车会展交易中心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南汽车会展交易中心优惠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汽车交易市场税费收缴及相关手续办理实行联合定点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的方式。 二、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抓紧办理各项手续,加快我区汽车交易市场建设。年终目标考核时,对有关部门实际优惠部分可抵减目标任务。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它优惠政策,按《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巴南委发〔200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渝南汽车会展交易中心优惠政策
为推进汽车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汽车交易市场优惠政策。 一、建设期间的优惠政策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区收分成部分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将所收配套费安排用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并争取市级分成部分的先征后返政策。 (二)规划许可执照费、建筑工程质监费、劳动定额测定费、房管所有权登记费等其它规费,按规定标准的25%缴纳,其中涉及市级有关部门直接收取的规费,需征得市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经营期间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应纳税部分: 采用按规定全额征收,按比例返还的方式进行优惠。 1.企业所得税 自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市场业主与入场经营户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20%,第四年起不再返还。 2.营业税 自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汽车市场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区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三年减半返还,第四年起不再返还。 3.增值税 自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入场经营户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区得部分)第一年返还50%,第二、三年返还20%,第四年起不再返还。 4.其他税费 市场业主及入场经营户按规定所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教育附加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税费(区得部分),自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三年减半返还,第四年起不再返还。 (二)工商管理费 自市场正式开业起入场经营户应交的工商管理费(含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三年内实行减半征收政策,第四年起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地方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利用政府资源的部分经营性收费及各种基金等地方性收费,自市场正式开业起的第一年免征,第二年按有关规定收取。 (四)服务性收费 市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禁止各种行政摊派和强行收取费用。 三、本政策适用于其他规模大的汽车交易市场。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商贸 市场 优惠政策△ 通知 |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