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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南汽车会展交易中心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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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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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府办发〔200543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南汽车会展交易中心优惠政策的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南汽车会展交易中心优惠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汽车交易市场税费收缴及相关手续办理实行联合定点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的方式。

二、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抓紧办理各项手续,加快我区汽车交易市场建设。年终目标考核时,对有关部门实际优惠部分可抵减目标任务。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它优惠政策,按《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巴南委发〔200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渝南汽车会展交易中心优惠政策

 

为推进汽车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汽车交易市场优惠政策。

一、建设期间的优惠政策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区收分成部分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将所收配套费安排用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并争取市级分成部分的先征后返政策。

(二)规划许可执照费、建筑工程质监费、劳动定额测定费、房管所有权登记费等其它规费,按规定标准的25%缴纳,其中涉及市级有关部门直接收取的规费,需征得市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经营期间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应纳税部分: 采用按规定全额征收,按比例返还的方式进行优惠。

1.企业所得税

自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市场业主与入场经营户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20%,第四年起不再返还。

2.营业税

自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汽车市场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区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三年减半返还,第四年起不再返还。

3.增值税

自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入场经营户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区得部分)第一年返还50%,第二、三年返还20%,第四年起不再返还。

4.其他税费

市场业主及入场经营户按规定所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教育附加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税费(区得部分),自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三年减半返还,第四年起不再返还。

(二)工商管理费

自市场正式开业起入场经营户应交的工商管理费(含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三年内实行减半征收政策,第四年起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地方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利用政府资源的部分经营性收费及各种基金等地方性收费,自市场正式开业起的第一年免征,第二年按有关规定收取。

(四)服务性收费

市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禁止各种行政摊派和强行收取费用。

三、本政策适用于其他规模大的汽车交易市场。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商贸 市场 优惠政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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