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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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100004188602D/2019-00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9-04-29 |
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9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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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349号)确定:自2019月4月1日起,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14元。自2019年5月15日前,相关转供电单位,要将“预购电”电价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0.9693元。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发改部门、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宣讲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鲁发改价格〔2019〕349号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pdf
编辑:张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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