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财综[2018]4号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按照《四川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清理规范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通知》(川财综[2018]3号)要求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推进“放管服”改革自查自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发电[2018]2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涉企收费清理规范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对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及目录清单管理各项工作要求,主动查找困扰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收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揭短亮丑,逐一核查整改,确保各项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进一步增强政府公信力。
二、重点任务
(一)对近年已出台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已取消项目继续收费,不按时限、不按标准执行政策等问题,并填写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对照市实时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收费目录清单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规范,清单之外巧立名目违规收费等问题,并填写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及收费公示情况统计表(附件2)。各地各部门收费项目可参考单位收费公示表(参考格式)(附件3)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及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确保公示信息完整规范。
(三)对中介服务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核查“红顶中介”隐形变异存在、中介服务收费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集中向社会公示等政策落实情况,并填写行业(部门)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4)。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统筹安排、整合力量,到企业群众中了解情况,不隐藏问题,不回避矛盾,发现一起问题、整改一起问题,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并于3月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形成报告并附附件1、2、4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今年的工作举措等。
(二)附件各报表应准确完善如实填写,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选取部分区和市级部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综合科周桂平,2675016
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科 白林 ,2523318
附件:1.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2.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及收费公示情况统计表
3.单位收费公示表(参考格式)
4.行业(部门)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统计表
达州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
附件1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政策内容 |
政策文号 |
是否贯彻落实 |
每年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万元) |
备注 |
1 |
自2015年1月1日起,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税〔2014〕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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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收“征地管理费”等12项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税〔2014〕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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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税〔201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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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37项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税〔2015〕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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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并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 |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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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2016年2月1日起,取消、停征和整合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
财税〔2016〕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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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2016年2月1日起,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 |
财税〔201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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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原来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
财税〔2016〕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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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
川财综〔201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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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同时,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
财税〔2017〕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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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川财综〔20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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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和停征在我省范围内实施征收的30项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税〔2017〕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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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
财税〔2017〕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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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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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
川财综〔2017〕53号 |
说明:“每年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栏,省级部门填报省本级金额,市(州)填报本辖区内各县(区、市)及本级汇总数,涉及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数据可依据相关部门统计数据测算填报。
附件2
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及收费公示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公示内容 |
公示方式 |
是否实时动态调整 |
查询路径 |
备注 |
1 |
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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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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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会费及其他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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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督举报机制 |
附件3
单位收费公示表(参考格式)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征收依据 |
执收单位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资金管理方式 |
备注 |
说明:1.“收费性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2.“资金管理方式”包括缴入中央、省级及地方国库,缴入省级或地方专户等。
附件4
行业(部门)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
主管部门 |
定价方式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服务 |
是否自愿委托 |
是否涉企 |
执收机构 |
机构性质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是否向社会公示 |
备注 |
说明:1.“主管部门”是指要求开展该项中介服务的主管部门。2.“定价方式”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3.“执收机构”是指开展该项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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