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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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8894248/2018-00129 | 主题分类 | 文件解读 |
| 发布机构 | 县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8-02-23 |
| 文 号 | 无 | 主 题 分 类 | 文件解读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从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在京津翼、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从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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