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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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政策依据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政策时限:2016年12月6日起执行。
申报程序:不动产登记时一并申报
责任科室: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656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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